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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毓雯
上列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毓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儒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650號卷附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⑴⑵⑶所示之罪刑,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另附表1、2罪刑再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10月之範圍。
另參以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時間相距不長,暨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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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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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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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⑴⑵⑶均為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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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⑴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
│ │3、4款 │款、第354條 │
│ │⑵⑶均為刑法第321條第1│ │
│ │項第3、4款、第354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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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⑴107年6月2日、3日 │ 107年5月31日 │
│ │⑵107年6月3日 │ │
│ │⑶107年6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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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案號 │年度偵字第13151、11079│年度偵字第17194、21047│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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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067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3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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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 決│107年9月27日 │108年7月18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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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067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3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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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決確│107年11月5日 │108年7月18日 │
│ │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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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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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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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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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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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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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
│案號 │年度偵字第99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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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9年度易緝字第9、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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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 決│109年5月26日 │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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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易緝字第9、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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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決確│109年6月24日 │
│ │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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