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聲,119,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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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20號
109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兼 被 告 王郁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於民國108年11月8日執行羈押,茲因羈押3月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郁豪自民國109年2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王郁豪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同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郁豪(下稱被告)已坦承犯行,有正當工作,且母親腦部需要開刀照護,希望可以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語。

三、被告經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詐欺犯行,並有相關證人證述、書證、物證可稽,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足認犯罪嫌疑重大。

次查,被告為警查獲時,係與女友投宿在旅館多日,未住戶籍地或現居地,前來彰化作案時亦投宿汽車旅館,又另因詐欺案件,現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81號審理中,且被告在臺中市領款之犯行尚未經起訴,參以本案獲判相當刑度,刑期非短,故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詐欺罪之虞,如不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應予延長羈押。

四、被告既有前述應予延長羈押之事由,其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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