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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良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良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良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楊良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89、490、491號、108年度訴字第460號、108年度訴字第268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不得併合處罰情事;
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民國109年6月5日聲請書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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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
│ │罪 名│ 宣 告 刑 │ 犯罪日期 │ ├──┬─────┬───────┼──┬─────┬───────┤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 │ │
├─┼───┼──────┼───────┼───────┼──┼─────┼───────┼──┼─────┼───────┼──┬──┤
│1 │毒品危│共3罪,各處 │①107年4月22日│彰化地檢107年 │彰化│108年度簡 │108年3月28日 │彰化│108年度簡 │108年4月23日 │彰化│編號│
│ │害防制│有期徒刑6月 │②107年5月31日│度毒偵字第1050│地院│字第489、 │ │地院│字第489、 │ │地檢│1、2│
│ │條例 │,如易科罰金│③107年8月10日│、1516、1654號│ │490、491號│ │ │490、491號│ │108 │經本│
│ │ │,均以新台幣│ │ │ │ │ │ │ │ │年度│院 │
│ │ │1千元折算1日│ │ │ │ │ │ │ │ │執字│108 │
│ │ │ │ │ │ │ │ │ │ │ │第 │年簡│
├─┼───┼──────┼───────┼───────┼──┼─────┼───────┼──┼─────┼───────┤2118│字第│
│2 │毒品危│共3罪,各處 │①107年4月22日│彰化地檢107年 │彰化│108年度簡 │108年3月28日 │彰化│108年度簡 │108年4月23日 │號 │489 │
│ │害防制│有期徒刑2月 │②107年5月30日│度毒偵字第1050│地院│字第489、 │ │地院│字第489、 │ │ │、 │
│ │條例 │,如易科罰金│③107年8月10日│、1516、1654號│ │490、491號│ │ │490、491號│ │ │490 │
│ │ │,均以新台幣│ │ │ │ │ │ │ │ │ │、 │
│ │ │1千元折算1日│ │ │ │ │ │ │ │ │ │491 │
│ │ │ │ │ │ │ │ │ │ │ │ │號判│
│ │ │ │ │ │ │ │ │ │ │ │ │決應│
│ │ │ │ │ │ │ │ │ │ │ │ │執行│
│ │ │ │ │ │ │ │ │ │ │ │ │有期│
│ │ │ │ │ │ │ │ │ │ │ │ │徒刑│
│ │ │ │ │ │ │ │ │ │ │ │ │1年2│
│ │ │ │ │ │ │ │ │ │ │ │ │月 │
├─┼───┼──────┼───────┼───────┼──┼─────┼───────┼──┼─────┼───────┼──┴──┤
│3 │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 │108年2月18日 │彰化地檢108年 │彰化│108年度訴 │108年6月12日 │彰化│108年度訴 │108年7月9日 │彰化地檢 │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 │度毒偵字第239 │地院│字第460號 │ │地院│字第460號 │ │108年度執 │
│ │條例 │,以新台幣1 │ │號 │ │ │ │ │ │ │字第4275號│
│ │ │千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4 │毒品危│有期徒刑6年2│107年6月21日 │彰化地檢107年 │彰化│108年度訴 │108年7月4日 │彰化│108年度訴 │108年7月23日 │彰化│編號│
│ │害防制│月 │ │度偵字第8452號│地院│字第268號 │ │地院│字第268號 │ │地檢│4、5│
│ │條例 │ │ │ │ │ │ │ │ │ │108 │經本│
│ │ │ │ │ │ │ │ │ │ │ │年度│院 │
├─┼───┼──────┼───────┼───────┼──┼─────┼───────┼──┼─────┼───────┤執字│108 │
│5 │毒品危│共8罪,各處 │①107年4月24日│彰化地檢107年 │彰化│108年度訴 │108年7月4日 │彰化│108年度訴 │108年7月23日 │第 │年度│
│ │害防制│有期徒刑6年 │②107年5月4日 │度偵字第8452號│地院│字第268號 │ │地院│字第268號 │ │4906│訴字│
│ │條例 │ │③107年5月8日 │ │ │ │ │ │ │ │號 │第 │
│ │ │ │④107年5月10日│ │ │ │ │ │ │ │ │268 │
│ │ │ │⑤107年5月13日│ │ │ │ │ │ │ │ │號判│
│ │ │ │⑥107年6月14日│ │ │ │ │ │ │ │ │決應│
│ │ │ │⑦107年6月16日│ │ │ │ │ │ │ │ │執行│
│ │ │ │⑧107年6月24日│ │ │ │ │ │ │ │ │有期│
│ │ │ │ │ │ │ │ │ │ │ │ │徒刑│
│ │ │ │ │ │ │ │ │ │ │ │ │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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