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一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 犯罪事實
- 一、賴建宇雖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 (一)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持
- (二)另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二各編號所
- (三)復基於幫助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 二、經檢察官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向本院聲請對賴建宇持用
- 三、案經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 二、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及其辯
- 貳、實體部分
- 一、前揭販賣、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禁藥甲
- 二、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
- 三、綜上所述,足認被告前揭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
- 四、論罪科刑:
- (一)被告為本件犯行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
-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明定
- (三)核被告就前揭犯罪事實欄一(一)即附表一所示各次之犯
- (四)被告就前揭10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其各次持有第二級毒品
- (五)又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
- (六)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尋求正當工作,踏實自己人生
- 五、沒收:
- (一)按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
- (二)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 (三)至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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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宇
選任辯護人 林倍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2798 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1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建宇犯如附表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
、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一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附表二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犯罪事實
一、賴建宇雖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明令公告列為禁藥管理,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依法不得持有、販賣、轉讓,仍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ASUS牌行動電話作為聯繫工具,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價格、方式,販賣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價金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吳榮科、張惟智、鄭綜欽、張道憲、蔡文龍、趙光雄等人。
(二)另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無償提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賴玫娟、張道憲施用。
(三)復基於幫助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方式,幫助謝敏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二、經檢察官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向本院聲請對賴建宇持用之前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跟監蒐證等,乃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亦有規定。
查本件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賴建宇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均表示無意見,並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10 至111 、192 、286 頁),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等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認為前揭供述證據均應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係司法警察(官)依法執行職務時所製作或取得,應無不法取證之情形,參酌同法第158條之4 規定意旨,上揭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前揭販賣、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吳榮科、張惟智、鄭綜欽、張道憲、蔡文龍、趙光雄、賴玫娟、謝敏慧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明確,互核與被告供述販賣、轉讓及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足憑,及扣案之ASUS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
從而,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各次所販賣之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
是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查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賣10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大概可獲利200 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04 、297 頁),是足認被告於如犯罪事實欄一(一)即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時,主觀上均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三、綜上所述,足認被告前揭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罪事實欄一(一)即附表一所示10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及犯罪事實欄一(二)即附表二所示3 次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與犯罪事實欄一(三)即附表三所示1 次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被告為本件犯行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已經立法院修正通過,由總統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公布,自109 年7 月15日生效,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原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是比較上開新舊法規定,顯然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刑部分已經提高,對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從舊從輕原則之規定,被告仍應依據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規定處罰。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且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
行為人明知禁藥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者,其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
又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刑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以下罰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
故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重。
是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就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除轉讓達一定數量(依98年11月20日行政院以院臺法字第0980073647號令修正發布之「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淨重10公克以上);
或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第1項各有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之特別規定,而應依該規定加重處罰者外,均應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處斷。
查被告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重量,並無證據證明已達「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
又證人賴玫娟、張道憲均為成年人,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 之行為亦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依上開說明,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三)核被告就前揭犯罪事實欄一(一)即附表一所示各次之犯行,均係修正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即附表二所示之犯行,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禁藥而轉讓罪;
就犯罪事實欄一(三)所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9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中全部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書所示之犯罪事實均同一,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被告就前揭10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其各次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分別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至被告因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因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亦即持有禁藥並未構成犯罪,自無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轉讓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之吸收關係存在,併予敘明。
被告就前揭10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3 次轉讓禁藥以及1 次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間,乃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又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之規定為:「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就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中之自白,即影響被告得否減輕其刑之認定,修正前之規定並不以被告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為必要,而修正後則需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查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判中均自白其全部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是被告如附表一所示10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應依該條規定各減輕其刑。
至被告就附表二之部分,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然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係法規競合,既擇一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論處刑,被告縱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六)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尋求正當工作,踏實自己人生,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且現今毒品氾濫,倘販賣予他人,對人體戕害甚重,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予他人牟利,所為不僅危害國民身心健康,亦嚴重影響社會風氣,並致難以杜絕毒品買賣交易之風,惟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素行良好,犯後就本案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及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自白不諱,犯後知所醒悟之態度,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亦屬小額交易,各次販賣毒品之數量及所得非鉅,犯罪情節尚與一般大毒梟販賣毒品之數量、金額均屬有別,並兼衡其學歷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羈押前係從事消防工程的承包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5 、6 萬元,須扶養母親之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及檢察官之意見,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就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五、沒收:
(一)按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1.扣案之ASUS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為附表一各編號、附表二編號1 、2 及附表三所示之犯行所用;
扣案之電子磅秤2 台、分裝袋1 包,亦為被告所有,供其附表一各次犯行分裝所賣毒品之用,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200 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所為上開各犯行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2.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為附表一編號4 販賣所餘(見本院卷第200 頁)。
偵查中檢察官未送鑑定,經本院依職權送鑑結果,均檢驗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計3.5724公克),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 年5 月2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9 頁)。
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均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均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附表一編號4 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1.扣案之現金2000元,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承係附表一編號4 該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鄭綜欽所得等語(見偵12798 卷一第118 頁、本院卷第200 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沒收。
2.至本件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5 至10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所得,均未扣案,亦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三)至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為伊吸食甲基安非他命所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07 頁),與本案上揭犯行無關,爰亦不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修正前)、第10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修正前)、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元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廖偉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購毒者│交易方式、內容、金額(時│證據出處 │ 主 文 │
│ │ │間:民國;單位:新臺幣)│ │ │
├──┼───┼────────────┼─────────────┼────────┤
│ 1 │吳榮科│吳榮科於108 年11月2 日15│①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賴建宇販賣第二級│
│ │ │時21分10秒,持門號0000-0│ 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毒品,處有期徒刑│
│ │ │00000 號行動電話與賴建宇│ 白(108 年度偵字第12798 │參年陸月。扣案之│
│ │ │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 號卷(卷一)第19頁、119 │ASUS牌行動電話壹│
│ │ │電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 頁、1 08年度聲羈字第287 │支(含門號○○○│
│ │ │命事宜,雙方於通話後,在│ 號卷第1 6 頁、本院卷第27│○○○○○○○號│
│ │ │彰化縣大村鄉山腳路公墓附│ 、105 、191 、202 、285 │SIM 卡壹張)、電│
│ │ │近某工廠路邊,由吳榮科交│ 至298 頁)。 │子磅秤貳臺、分裝│
│ │ │付現金1000元予賴建宇,賴│②證人吳榮科於警、偵訊中之│袋壹包均沒收;未│
│ │ │建宇則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 證述(108 年度偵字第1279│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小包(毛重約0.2 公克)予│ 8 號卷(卷一)第219 至22│臺幣壹仟元沒收,│
│ │ │吳榮科。 │ 1 頁、248 至249 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③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人紀錄表(108年度偵字第1│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798號卷(卷一)第225至2│。 │
│ │ │ │ 26頁)。 │ │
│ │ │ │④本院108年度聲監字第669號│ │
│ │ │ │ 通訊監察書(本院卷第59至│ │
│ │ │ │ 61頁)。 │ │
│ │ │ │⑤通訊監察譯文(本院卷第83│ │
│ │ │ │ 至84頁)。 │ │
│ │ │ │⑥0000-000000 電話查詢資料│ │
│ │ │ │ (108 年度偵字第12798 號│ │
│ │ │ │ 卷(卷一)第233 頁)。 │ │
│ │ │ │⑦本院108年聲搜字第1230號 │ │
│ │ │ │ 搜索票(108年度偵字12798│ │
│ │ │ │ 號卷(卷一)第45頁)。 │ │
│ │ │ │⑧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8 │ │
│ │ │ │ 年12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08年 │ │
│ │ │ │ 度偵字12798號卷(卷一) │ │
│ │ │ │ 第47至49頁)。 │ │
├──┼───┼────────────┼─────────────┼────────┤
│2 │張惟智│張惟智於108 年9 月中旬(│①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賴建宇販賣第二級│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7 年9 │ 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毒品,處有期徒刑│
│ │ │月,嗣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白(108 年度偵字第12798 │參年陸月。扣案之│
│ │ │某日20時至22時許,先以LI│ 號卷(卷一)第19頁、119 │ASUS牌行動電話壹│
│ │ │NE通訊軟體與賴建宇聯繫購│ 頁、1 08年度聲羈字第287 │支(含門號○○○│
│ │ │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 號卷第1 6 頁、108 年度偵│○○○○○○○號│
│ │ │約定於彰化縣員林市莒光路│ 字第12798 號卷(卷二)第│SIM 卡壹張)、電│
│ │ │員生醫院旁之7-11超商附近│ 545 頁、本院卷第27、105 │子磅秤貳臺、分裝│
│ │ │,由張惟智交付現金1000元│ 至106 、19 1、200 、202 │袋壹包均沒收;未│
│ │ │予賴建宇,賴建宇則交付甲│ 至204 、285 至298 頁)。│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基安非他命1 小包(毛重約│②證人張惟智於警詢、偵查中│臺幣壹仟元沒收,│
│ │ │0.2 公克)予張惟智。 │ 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27│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98號卷(卷一)第257至258│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頁、271至272頁)。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③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 │
│ │ │ │ 人紀錄表(108年度偵字第 │ │
│ │ │ │ 12798號卷(卷一)第257至│ │
│ │ │ │ 258頁)。 │ │
│ │ │ │④本院108年聲搜字第1230號 │ │
│ │ │ │ 搜索票(108年度偵字12798│ │
│ │ │ │ 號卷(卷一)第45頁)。 │ │
│ │ │ │⑤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8 │ │
│ │ │ │ 年12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08年 │ │
│ │ │ │ 度偵字12798號卷(卷一) │ │
│ │ │ │ 第47至49頁)。 │ │
├──┼───┼────────────┼─────────────┼────────┤
│3 │鄭綜欽│鄭綜欽於108年10月上旬某 │①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賴建宇販賣第二級│
│ │ │日14時許,雙方先以LINE通│ 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毒品,處有期徒刑│
│ │ │訊軟體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 白(108 年度偵字第12798 │參年陸月。扣案之│
│ │ │命事宜後,相約在彰化縣大│ 號卷(卷一)第20頁、120 │ASUS牌行動電話壹│
│ │ │村鄉山腳路00-0號之全家便│ 頁、1 08年度聲羈字第287 │支(含門號○○○│
│ │ │利商店前,由鄭綜欽交付現│ 號卷第1 6 頁、本院卷第27│○○○○○○○號│
│ │ │金1000元予賴建宇,賴建宇│ 、105 至106 、191 、200 │SIM 卡壹張)、電│
│ │ │則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 、202 至204 、285 至298 │子磅秤貳臺、分裝│
│ │ │(毛重約0.2 公克)予鄭綜│ 頁)。 │袋壹包均沒收;未│
│ │ │欽。 │②證人鄭綜欽於警、偵訊中之│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2798│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號卷(卷一)第286頁、337│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頁)。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③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人紀錄表(108年度偵字第1│。 │
│ │ │ │ 2798號卷(卷一)第225至2│ │
│ │ │ │ 26頁)。 │ │
│ │ │ │④本院108年聲搜字第1230號 │ │
│ │ │ │ 搜索票(108年度偵字12798│ │
│ │ │ │ 號卷(卷一)第45頁)。 │ │
│ │ │ │⑤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8 │ │
│ │ │ │ 年12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08年 │ │
│ │ │ │ 度偵字12798號卷(卷一) │ │
│ │ │ │ 第47至49頁)。 │ │
├──┼───┼────────────┼─────────────┼────────┤
│4 │鄭綜欽│鄭綜欽於108 年12月2 日20│①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賴建宇販賣第二級│
│ │ │時至21時許,先以LINE通訊│ 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毒品,處有期徒刑│
│ │ │軟體與賴建宇聯繫購買甲基│ 白(108 年度偵字第12798 │參年柒月。扣案之│
│ │ │安非他命事宜,雙方約定於│ 號卷(卷一)第20頁、120 │ASUS牌行動電話壹│
│ │ │彰化縣員林市饒明國小前,│ 頁、108 年度聲羈字第287 │支(含門號○○○│
│ │ │由鄭綜欽交付現金2000元予│ 號卷第16頁、本院卷第2710│○○○○○○○號│
│ │ │賴建宇,賴建宇則交付甲基│ 5 、至106 、191 、200 、│SIM 卡壹張)、電│
│ │ │安非他命1 小包(毛重約 │ 202 至204 、285 至298 頁│子磅秤貳臺、分裝│
│ │ │0.4 公克)予鄭綜欽。 │ )。 │袋壹包、犯罪所得│
│ │ │ │②證人鄭綜欽於警、偵訊中之│新臺幣貳仟元均沒│
│ │ │ │ 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2798│收;扣案之甲基安│
│ │ │ │ 號卷(卷一)第286頁、337│非他命參包(驗餘│
│ │ │ │ 至338頁)。 │淨重共計參點伍柒│
│ │ │ │③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貳肆公克,含包裝│
│ │ │ │ 人紀錄表(108年度偵字第 │袋參只)沒收銷燬│
│ │ │ │ 12798號卷(卷一)第225至│。 │
│ │ │ │ 226頁)。 │ │
│ │ │ │④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
│ │ │ │ 13張(108年度偵字第12798│ │
│ │ │ │ 號卷(卷一)第73至79頁)│ │
│ │ │ │ 。 │ │
│ │ │ │⑤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
│ │ │ │ 12張(108年度偵字第12798│ │
│ │ │ │ 號卷(卷二)第309至319頁│ │
│ │ │ │ 、)。 │ │
│ │ │ │⑥被告賴建宇自白書(108年 │ │
│ │ │ │ 度偵字第12798號卷(卷一 │ │
│ │ │ │ )第95頁)。 │ │
│ │ │ │⑦0000-000000 電話查詢資料│ │
│ │ │ │ (108 年度偵字第12798 號│ │
│ │ │ │ 卷(卷一)第233 頁)。 │ │
│ │ │ │⑧本院108 年聲搜字第1230號│ │
│ │ │ │ 搜索票(108 年度偵字1279│ │
│ │ │ │ 8 號卷(卷一)第45頁)。│ │
│ │ │ │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8 │ │
│ │ │ │ 年12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08年 │ │
│ │ │ │ 度偵字12798號卷(卷一) │ │
│ │ │ │ 第47至49頁)。 │ │
├──┼───┼────────────┼─────────────┼────────┤
│5 │張道憲│張道憲於108 年10月24日21│①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賴建宇販賣第二級│
│ │ │時11分15秒、21時51分39秒│ 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毒品,處有期徒刑│
│ │ │、22時25分57秒,持門號 │ 白(108 年度偵字第12798 │參年陸月。扣案之│
│ │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 號卷(卷一)第24頁、120 │ASUS牌行動電話壹│
│ │ │賴建宇持用之0000-000000 │ 頁、1 08年度聲羈字第287 │支(含門號○○○│
│ │ │號行動電話,聯繫購買甲基│ 號卷第1 6 頁、本院卷第28│○○○○○○○號│
│ │ │安非他命事宜,雙方於通話│ 、105 至106 、191 、200 │SIM 卡壹張)、電│
│ │ │後在彰化縣大村鄉中正西路│ 、202 至204 、285 至298 │子磅秤貳臺、分裝│
│ │ │000 號大村鄉公所前,由張│ 頁)。 │袋壹包均沒收;未│
│ │ │道憲交付現金1000元予賴 │②證人張道憲於警、偵訊中之│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建宇,賴建宇則交付甲基安│ 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2798│臺幣壹仟元沒收,│
│ │ │非他命1 小包(毛重約0.2 │ 號卷(卷二)第347至348頁│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公克)予張道憲。 │ 、400至401頁)。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③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人紀錄表(108年度偵字第 │。 │
│ │ │ │ 12798號卷(卷二)第359至│ │
│ │ │ │ 360頁)。 │ │
│ │ │ │④本院108年度聲監字第669號│ │
│ │ │ │ 通訊監察書(本院卷第59至│ │
│ │ │ │ 61頁)。 │ │
│ │ │ │⑤通訊監察譯文(本院卷第83│ │
│ │ │ │ 至85頁)。 │ │
│ │ │ │⑥0000-000000 電話查詢資料│ │
│ │ │ │ (108 年度偵字第12798 號│ │
│ │ │ │ 卷(卷一)第233 頁)。 │ │
│ │ │ │⑦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108年│ │
│ │ │ │ 度偵字第12798號卷(卷二 │ │
│ │ │ │ )第373至374頁)。 │ │
│ │ │ │⑧本院108年聲搜字第1230號 │ │
│ │ │ │ 搜索票(108年度偵字12798│ │
│ │ │ │ 號卷(卷一)第45頁)。 │ │
│ │ │ │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8 │ │
│ │ │ │ 年12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08年 │ │
│ │ │ │ 度偵字12798號卷(卷一) │ │
│ │ │ │ 第47至49頁)。 │ │
├──┼───┼────────────┼─────────────┼────────┤
│6 │蔡文龍│蔡文龍於108 年11月23日16│①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賴建宇販賣第二級│
│ │ │時30分許,先以LINE通訊軟│ 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毒品,處有期徒刑│
│ │ │體與賴建宇聯繫購買甲基安│ 白(108年度偵字第12798號│參年柒月。扣案之│
│ │ │非他命事宜,雙方約定於彰│ 卷(卷一)第121 頁、(卷│ASUS牌行動電話壹│
│ │ │化縣○○鄉○○路0000號全│ 二)537 頁、108 年度聲羈│支(含門號○○○│
│ │ │家便利商店前,由蔡文龍交│ 字第287 號卷第16頁、本院│○○○○○○○號│
│ │ │付現金2000元予賴建宇,賴│ 卷第28、105 至106 、191 │SIM 卡壹張)、電│
│ │ │建宇則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 、200 、202 至204 、285 │子磅秤貳臺、分裝│
│ │ │小包(毛重約0.4 公克)予│ 至298頁)。 │袋壹包均沒收;未│
│ │ │蔡文龍。 │②證人蔡文龍於偵訊中之證述│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108 年度偵字第12798 號│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卷(卷二)第409 至410 頁│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457 頁)。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③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人紀錄表(108年度偵字第 │。 │
│ │ │ │ 12798號卷(卷二)第417至│ │
│ │ │ │ 418頁)。 │ │
│ │ │ │④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
│ │ │ │ 11張(108年度偵字第12798│ │
│ │ │ │ 號卷(卷二)第422至427頁│ │
│ │ │ │ )。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 │
│ │ │ │ 000;108年度偵字第12798 │ │
│ │ │ │ 號卷(卷二)第437頁)。 │ │
│ │ │ │⑥本院108年聲搜字第1230號 │ │
│ │ │ │ 搜索票(108年度偵字12798│ │
│ │ │ │ 號卷(卷一)第45頁)。 │ │
│ │ │ │⑦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8 │ │
│ │ │ │ 年12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08年 │ │
│ │ │ │ 度偵字12798號卷(卷一) │ │
│ │ │ │ 第47至4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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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蔡文龍│蔡文龍於108 年11月27日19│①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賴建宇販賣第二級│
│ │ │時許,先以LINE通訊軟體與│ 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毒品,處有期徒刑│
│ │ │賴建宇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 白(108 年度偵字第12798 │參年捌月。扣案之│
│ │ │命事宜,雙方約定於彰化縣│ 號卷(卷一)第122 頁、(│ASUS牌行動電話壹│
│ │ │社頭鄉員集路0 段000 號之│ 卷二)、507 頁、537 至53│支(含門號○○○│
│ │ │7-11便利商店前,由蔡文龍│ 8 頁、108 年度聲羈字第28│○○○○○○○號│
│ │ │交付現金4000元予賴建宇,│ 7 號卷第16頁、本院卷第28│SIM 卡壹張)、電│
│ │ │賴建宇則交付甲基安非他命│ 至29、105 至106 、191 、│子磅秤貳臺、分裝│
│ │ │1小包(毛重約1.75公克) │ 200 、202 至204 、285 至│袋壹包均沒收;未│
│ │ │ │ 298 頁)。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②證人蔡文龍於警、偵訊中之│臺幣肆仟元沒收,│
│ │ │ │ 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2798│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號卷(卷二)第409頁、457│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頁)。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③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 │
│ │ │ │ 人紀錄表(108年度偵字第 │ │
│ │ │ │ 12798號卷(卷二)第417至│ │
│ │ │ │ 418頁)。 │ │
│ │ │ │④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
│ │ │ │ 11張(108年度偵字第12798│ │
│ │ │ │ 號卷(卷二)第430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 │
│ │ │ │ 000;108年度偵字第12798 │ │
│ │ │ │ 號卷(卷二)第437頁)。 │ │
│ │ │ │⑥被告賴建宇自白書(108年 │ │
│ │ │ │ 度偵字第12798號卷(卷一 │ │
│ │ │ │ )第95頁)。 │ │
│ │ │ │⑦本院108年聲搜字第1230號 │ │
│ │ │ │ 搜索票(108年度偵字12798│ │
│ │ │ │ 號卷(卷一)第45頁)。 │ │
│ │ │ │⑧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8 │ │
│ │ │ │ 年12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08年 │ │
│ │ │ │ 度偵字12798號卷(卷一) │ │
│ │ │ │ 第47至49頁)。 │ │
├──┼───┼────────────┼─────────────┼────────┤
│8 │蔡文龍│蔡文龍於108 年12月3 日21│①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賴建宇販賣第二級│
│ │ │時30分許,先以LINE通訊軟│ 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毒品,處有期徒刑│
│ │ │體與賴建宇聯繫購買甲基安│ 白(108 年度偵字第12798 │參年柒月。扣案之│
│ │ │非他命事宜,雙方約定於彰│ 號卷(卷一)第28頁、(卷│ASUS牌行動電話壹│
│ │ │化縣社頭鄉員集路4 段697 │ 二)538 頁、108 年度聲羈│支(含門號○○○│
│ │ │號7-11便利商店前,賴建宇│ 字第287 號卷第16頁、本院│○○○○○○○號│
│ │ │當場同意部分購毒款抵償欠│ 卷第29、105 至106 、191 │SIM 卡壹張)、電│
│ │ │款現金2000元後,再由蔡文│ 、200 、202 至204 、285 │子磅秤貳臺、分裝│
│ │ │龍交付現金2000元予賴建宇│ 至298頁)。 │袋壹包均沒收;未│
│ │ │,賴建宇則交付甲基安非他│②證人蔡文龍於警、偵訊中之│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命1 小包(毛重約1.75公克│ 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2798│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予蔡文龍。 │ 號卷(卷二)第409頁、458│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頁)。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③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人紀錄表(108年度偵字第 │。 │
│ │ │ │ 12798號卷(卷二)第417至│ │
│ │ │ │ 418頁)。 │ │
│ │ │ │④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
│ │ │ │ 1張(108年度偵字第12798 │ │
│ │ │ │ 號卷(卷二)第435頁)。 │ │
│ │ │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 │
│ │ │ │ 000;108年度偵字第12798 │ │
│ │ │ │ 號卷(卷二)第437頁)。 │ │
│ │ │ │⑥本院108年聲搜字第1230號 │ │
│ │ │ │ 搜索票(108年度偵字12798│ │
│ │ │ │ 號卷(卷一)第45頁)。 │ │
│ │ │ │⑦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8 │ │
│ │ │ │ 年12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08年 │ │
│ │ │ │ 度偵字12798號卷(卷一) │ │
│ │ │ │ 第47至49頁)。 │ │
├──┼───┼────────────┼─────────────┼────────┤
│9 │趙光雄│趙光雄於108 年11月29日16│①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賴建宇販賣第二級│
│ │ │時許,雙方先以LINE通訊軟│ 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毒品,處有期徒刑│
│ │ │體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 白(108 年度偵字第12798 │參年陸月。扣案之│
│ │ │宜後,相約在彰化縣員林市│ 號卷(卷一)第122 頁、(│ASUS牌行動電話壹│
│ │ │饒明國小前,由趙光雄交付│ 卷二)第506 頁、108 年度│支(含門號○○○│
│ │ │現金1000元予賴建宇,賴建│ 聲羈字第287號卷第16頁、 │○○○○○○○號│
│ │ │宇則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 本院卷第29、105 至106 、│SIM 卡壹張)、電│
│ │ │包(數量不詳)予趙光雄。│ 191 、200 、202 至204 、│子磅秤貳臺、分裝│
│ │ │ │ 285至298頁)。 │袋壹包均沒收;未│
│ │ │ │②證人趙光雄於警、偵訊中之│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2798│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號卷(卷二)第465頁、500│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頁)。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③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人紀錄表(108年度偵字第 │。 │
│ │ │ │ 12798號卷(卷二)第471至│ │
│ │ │ │ 472頁)。 │ │
│ │ │ │④被告賴建宇自白書(108年 │ │
│ │ │ │ 度偵字第12798號卷(卷一 │ │
│ │ │ │ )第95頁)。 │ │
│ │ │ │⑤本院108年聲搜字第1230號 │ │
│ │ │ │ 搜索票(108年度偵字12798│ │
│ │ │ │ 號卷(卷一)第45頁)。 │ │
│ │ │ │⑥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8 │ │
│ │ │ │ 年12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08年 │ │
│ │ │ │ 度偵字12798號卷(卷一) │ │
│ │ │ │ 第47至49頁)。 │ │
├──┼───┼────────────┼─────────────┼────────┤
│10 │趙光雄│趙光雄於108 年12月2 日14│①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賴建宇販賣第二級│
│ │ │至15時許,雙方先以LINE通│ 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毒品,處有期徒刑│
│ │ │訊軟體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 白(108 年度偵字第12798 │參年陸月。扣案之│
│ │ │命事宜後,相約在彰化縣員│ 號卷(卷一)第121 頁、(│ASUS牌行動電話壹│
│ │ │林市饒明國小前,由趙光雄│ 卷二)第506 頁、108 年度│支(含門號○○○│
│ │ │交付現金1000元予賴建宇,│ 聲羈字第287號卷第16頁、 │○○○○○○○號│
│ │ │賴建宇則交付甲基安非他命│ 本院卷第29至30、105 至10│SIM 卡壹張)、電│
│ │ │1 小包(毛重約0.2 公克)│ 6 、191 、200 、202 至20│子磅秤貳臺、分裝│
│ │ │予趙光雄。 │ 4 、285 至298 頁)。 │袋壹包均沒收;未│
│ │ │ │②證人趙光雄於警、偵訊中之│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2798│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號卷(卷二)第465頁、500│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頁)。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③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人紀錄表(108年度偵字第 │。 │
│ │ │ │ 12798號卷(卷二)第471至│ │
│ │ │ │ 472頁)。 │ │
│ │ │ │④本院108年聲搜字第1230號 │ │
│ │ │ │ 搜索票(108年度偵字12798│ │
│ │ │ │ 號卷(卷一)第45頁)。 │ │
│ │ │ │⑤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8 │ │
│ │ │ │ 年12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08年 │ │
│ │ │ │ 度偵字12798號卷(卷一) │ │
│ │ │ │ 第47至49頁)。 │ │
└──┴───┴────────────┴─────────────┴────────┘
附表二:
┌──┬───┬────────────┬────────────┬──────────┐
│編號│受讓者│聯絡方式、內容、毒品種類│證據出處 │主文 │
│ │ │(時間:民國、單位:新臺│ │ │
│ │ │幣) │ │ │
│ │ │ │ │ │
├──┼───┼────────────┼────────────┼──────────┤
│1 │賴玫娟│賴玟娟於108 年11月2 日13│①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賴建宇轉讓禁藥,處有│
│ │ │時32分許至14時31分許,持│ 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期徒刑參月。扣案之AS│
│ │ │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之自白(108 年度偵字第│US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話與賴建宇持用之00000000│ 127 98號卷(卷一)第15│門號○○○○○○○○│
│ │ │00號行動話聯繫,復於同日│ 至18頁、118 至119 頁、│○○號SIM 卡壹張)沒│
│ │ │20、21時許,在彰化縣員林│ 108 年度聲羈字第287 號│收。 │
│ │ │市○○路000 巷00弄0 號,│ 卷16頁、本院卷第30、10│ │
│ │ │由賴建宇無償提供第二級甲│ 5 至106 、191 、200、2│ │
│ │ │基安非他命1 小包(毛重約│ 02至204 、285 至298 頁│ │
│ │ │0.1 公克)予賴玫娟施用。│ )。 │ │
│ │ │ │②證人賴玫娟於警、偵訊中│ │
│ │ │ │ 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 │ │
│ │ │ │ 12798號卷(卷一)第193│ │
│ │ │ │ 至196頁、210至211頁) │ │
│ │ │ │ 。 │ │
│ │ │ │③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 │
│ │ │ │ 疑人紀錄表(108年度偵 │ │
│ │ │ │ 字12798號卷(卷一)第 │ │
│ │ │ │ 205至206頁)。 │ │
│ │ │ │④本院108年度聲監字第669│ │
│ │ │ │ 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第│ │
│ │ │ │ 59至61頁)。 │ │
│ │ │ │⑤通訊監察譯文(本院卷第│ │
│ │ │ │ 87至91頁)。 │ │
│ │ │ │⑥本院108年聲搜字第1230 │ │
│ │ │ │ 搜索票(108年度偵字127│ │
│ │ │ │ 號卷(卷一)第45頁)。│ │
│ │ │ │⑦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 │
│ │ │ │ 年12月4日搜索、扣押筆 │ │
│ │ │ │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08 │ │
│ │ │ │ 度偵字12798號卷(卷一 │ │
│ │ │ │ 第47至49頁)。 │ │
├──┼───┼────────────┼────────────┼──────────┤
│2 │賴玫娟│賴玟娟於108 年12月4 日15│①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賴建宇轉讓禁藥,處有│
│ │ │時前某時許,先以LINE通訊│ 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期徒刑參月。扣案之AS│
│ │ │軟體與賴建宇聯繫,復於同│ 之自白(108 年度偵字第│US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日15時許,在彰化縣員林市│ 127 98號卷(卷一)第15│門號○○○○○○○○│
│ │ │中央路000 巷00弄0 號,由│ 頁、119 頁、108 年度聲│○四號SIM 卡壹張)沒│
│ │ │賴建宇無償提供第二級甲基│ 羈字第287 號卷16頁、本│收。 │
│ │ │安非他命1 小包(數量不詳│ 院卷第30、105 至106 、│ │
│ │ │)予賴玫娟施用。 │ 191 、200 、202 至204 │ │
│ │ │ │、285 至298 頁)。 │ │
│ │ │ │②證人賴玫娟於警、偵訊中│ │
│ │ │ │ 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 │ │
│ │ │ │ 12798號卷(卷一)第193│ │
│ │ │ │ 頁、210頁)。 │ │
│ │ │ │③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 │
│ │ │ │ 疑人紀錄表(108年度偵 │ │
│ │ │ │ 字12798號卷(卷一)第 │ │
│ │ │ │ 205至206頁)。 │ │
│ │ │ │④本院108年聲搜字第1230 │ │
│ │ │ │ 搜索票(108年度偵字127│ │
│ │ │ │ 號卷(卷一)第45頁)。│ │
│ │ │ │⑤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 │
│ │ │ │ 年12月4日搜索、扣押筆 │ │
│ │ │ │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08 │ │
│ │ │ │ 度偵字12798號卷(卷一 │ │
│ │ │ │ 第47至4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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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道憲│賴建宇於108 年11月30日22│①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賴建宇轉讓禁藥,處有│
│ │ │時許,在彰化縣員林市中央│ 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期徒刑參月。 │
│ │ │路000 巷00弄0 號,無償提│ 之自白(108 年度偵字第│ │
│ │ │供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 小│ 127 98號卷(卷一)第24│ │
│ │ │包(毛重約0.1 公克)予張│ 頁、120 頁、108 年度聲│ │
│ │ │道憲施用。 │ 羈字第287 號卷16頁、本│ │
│ │ │ │ 院卷第30至31、105 至10│ │
│ │ │ │ 7 、191 、200 、202至2│ │
│ │ │ │ 04、285至298頁)。 │ │
│ │ │ │②證人張道憲於警、偵訊中│ │
│ │ │ │ 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 │ │
│ │ │ │ 12798號卷(卷二)第344│ │
│ │ │ │ 至345頁、400頁)。 │ │
│ │ │ │③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 │
│ │ │ │ 疑人紀錄表(108年度偵 │ │
│ │ │ │ 字第12798號卷(卷二) │ │
│ │ │ │ 第359至360頁)。 │ │
│ │ │ │④本院108年聲搜字第1230 │ │
│ │ │ │ 搜索票(108年度偵字127│ │
│ │ │ │ 號卷(卷一)第45頁)。│ │
│ │ │ │⑤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 │
│ │ │ │ 年12月4日搜索、扣押筆 │ │
│ │ │ │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08 │ │
│ │ │ │ 度偵字12798號卷(卷一 │ │
│ │ │ │ 第47至4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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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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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受幫助│聯絡方式、內容、毒品種類│證據出處 │主文 │
│ │者 │(時間:民國、單位:新臺│ │ │
│ │ │幣)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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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謝敏慧│謝敏慧於108 年11月11日14│①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賴建宇幫助施用第二級│
│ │ │時27分58秒、14時49分29秒│ 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4時54分57秒許,以門號│ 之自白(108 年度偵字第│,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 127 98號卷(卷一)第25│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賴建宇持用門號之0000-000│ 頁、118 頁、108 年度聲│案之ASUS牌行動電話壹│
│ │ │000 號行動電話聯絡後,相│ 羈字第287 號卷16頁、本│支(含門號○○○○○│
│ │ │約於彰化縣員林市光復街0 │ 院卷第31、105 至107、1│○○○○○號SIM 卡壹│
│ │ │號之全方位大賣場,再一同│ 91、200 、202 至204 、│張)沒收。 │
│ │ │前往彰化縣大村鄉美港路與│ 285至298 頁)。 │ │
│ │ │山腳路口附近,謝敏慧先將│②證人謝敏慧於警、偵訊中│ │
│ │ │購毒款2000元交付予賴建宇│ 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 │ │
│ │ │,賴建宇便基於幫助施用甲│ 12798號卷(卷一)第186│ │
│ │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隨即前│ 至187頁)。 │ │
│ │ │往不詳地點向不詳姓名、年│③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 │
│ │ │籍之藥頭購買2000元甲基安│ 疑人紀錄表(108年度偵 │ │
│ │ │非他命1 小包(毛重約0.4 │ 字12798號卷(卷一)第 │ │
│ │ │公克),再回到上述地點當│ 157至158頁)。 │ │
│ │ │場將價值2000元甲基安非他│④本院108年度聲監字第843│ │
│ │ │命1 小包,交付予謝敏慧,│ 號通訊監察書(本院卷第│ │
│ │ │謝敏慧當日即於朋友家施用│ 65至69頁)。 │ │
│ │ │甲基安非他命1 次。 │⑤通訊監察譯文(本院卷第│ │
│ │ │ │ 93頁)。 │ │
│ │ │ │⑥監視畫面截圖9張(108年│ │
│ │ │ │ 度偵字第12798號卷(卷 │ │
│ │ │ │ 一)第35至40頁)。 │ │
│ │ │ │⑦本院108年聲搜字第1230 │ │
│ │ │ │ 搜索票(108年度偵字127│ │
│ │ │ │ 號卷(卷一)第45頁)。│ │
│ │ │ │⑧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 │
│ │ │ │ 年12月4日搜索、扣押筆 │ │
│ │ │ │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08 │ │
│ │ │ │ 度偵字12798號卷(卷一 │ │
│ │ │ │ 第47至4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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