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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志博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3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訴字第21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趙志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趙志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16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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