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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榆安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211、3252、4175、5050、5305、5549、5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73號被告許榆安加重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與該院109年度訴字第232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敦股承辦)。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
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榆安因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854號案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32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該案與本院上開案件(109年度訴字第573號)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當庭請求將本院上開案件移送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合併審判,本院於函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承審股別:敦股)是否同意合併審理本案,經該院函覆表示同意合併審理,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8月12日新院平刑敦109訴232字第026707號函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13頁),爰依前揭規定,將上開案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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