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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育晨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一0九年度訴字第七○七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廖育晨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發現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原裁定關於業務過失傷害部分,自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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