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附民,10,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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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黃當




黃郭佳雯


黃惠真


被 告 黃聖源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104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黃聖源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如附件起素書第一、二頁影本。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聖源被訴參與民國108年3月16日暴力犯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黃聖源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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