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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黃當
黃郭佳雯
黃惠真
被 告 黃志華
尤宥茹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易字第104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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