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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吳佳頴
被 告 魏世涵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36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上開刑事案件,基於司法院釋字第791 號解釋意旨而為免訴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為駁回判決。
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見原告起訴狀第3 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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