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附民,59,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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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陳明娟
被 告 林安派
詹宗龍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108年度易字第13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毀棄損壞一案,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以108年度易字第132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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