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0,單禁沒,84,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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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慶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各含外包裝袋陸個,合計驗餘淨重為壹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慶森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55號、56號、57及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合計驗餘淨重為1.22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ㄧ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55、56號、57及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粉塊狀檢品1包、粉末檢品5 包,經送往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後,均檢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為1.22公克),此有該實驗室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1092301963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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