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0,簡,1421,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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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美麗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1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美麗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洪美麗係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號2層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有權人,該建物坐落於其配偶施慶宗所有之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洪美麗因子女成家居住空間不足,乃於民國109年5月1日前某日,未依建築法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並領得建造執照,擅自僱用不知情之工人,於系爭建物增建3、4層樓,經主管建築機關於109年5月1日至現場勘查後,先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以附表編號1所示函文通知洪美麗,並勒令立即停工,於109年5月5日合法送達,再以附表編號4所示函文通知補辦手續。

洪美麗明知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復工,竟未經許可,仍持續僱用不知情之工人施工建造而擅自復工。

又經主管建築機關於同年月11日至上址勘查後,發現洪美麗仍繼續施工建造,再以附表編號3所示函文通知並制止其擅自復工,嗣於同年月13日合法送達。

詎洪美麗仍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收受前開附表編號3所示函文後,猶僱用不知情之工人繼續施工而經制止不從。

嗣於110年7月26日,經主管建築機關派員至上址會勘,發現仍有繼續施工之情事,始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洪美麗經本院傳喚並未到庭陳述意見,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其配偶施慶宗於偵查中證述明確。

㈡如附表所示文書(部分含送達證書)及系爭建物現況照片之影本。

㈢彰化縣政府建設處110年7月26日會勘(現勘)紀錄表、現場照片影本(現場違章完成度:73%)及委託書(被告委託施慶宗到場)。

㈣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

被告於109年5月5日收受附表編號1所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函文勒令其立即停工,嗣於109年5月13日收受附表編號3所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函文制止其擅自復工行為後,經彰化縣政府迄至110年7月26日現場會勘止,仍有繼續施工之情事,其漠視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命令,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係於密接時、地實施,侵害法益同一,主觀上應係本於同一違反建築法之犯意為之,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建築工人遂行前揭犯行,為間接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參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依其配偶所述,被告係重度視力障礙),經2次勒令停工,仍不聽從,續予施工,顯然欠缺法治觀念,藐視主管機關對於建築物興建之管理措施,對公安有不良影響;

惟念及其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犯後態度亦佳,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經此偵、審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為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故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
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主管建築機關文書及收受送達日期 1 ⑴文書名稱:彰化縣彰化市公所109年5月4日彰市城觀字第1090017638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制止)通知(第1次通知)。
違建完成程度約:65%。
⑵送達日期:109年5月5日。
2 ⑴文書名稱:彰化縣彰化市公所109年5月4日彰市城觀字第1090017724號違章建築查報單。
發現違建日期:109年5月1日;
違建完成程度約:65%。
3 ⑴文書名稱:彰化縣彰化市公所109年5月12日彰市城觀字第1090018799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制止)通知單(第2次通知)。
完成程度約:70%。
⑵送達日期:109年5月13日。
4 ⑴文書名稱:彰化縣政府109年5月7日府建使字第1090154753號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
⑵送達日期:109年5月14日。
5 ⑴文書名稱:彰化縣彰化市公所110年3月12日彰市城觀字第1100010248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制止)通知單(第3次通知)。
完成程度約:71%。
6 ⑴文書名稱:彰化縣政府110年3月18日府建使字第1100089816號裁處書(限期拆除違章建築)。
7 ⑴文書名稱:彰化縣彰化市公所110年7月16日彰市城觀字第1100028457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制止)通知單(第4次通知)。
完成程度約:73%。
8 ⑴文書名稱:彰化縣政府110年7月21日府建使字第1100251761號函(訂110年7月26日現場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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