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0,訴緝,11,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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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緝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傑明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傑明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傑明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進行通緝到案之訊問後,認其所涉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因本案經第二次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先前亦有多次通緝紀錄,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自民國111年4月25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茲被告因另案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由本院同意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執行上開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11年5月30日,並於翌日(31)日移監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

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限制,應足防止被告逃亡及反覆實施犯罪,羈押原因已歸消滅,故本件即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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