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22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3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傑
選任辯護人 李佩珊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玲
選任辯護人 洪嘉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757號、110年度偵字第9021號、110年度偵字第9585號、110年度偵字第10446號、110年度偵字第10447號、110年度偵字第11240號、110年度偵字第11365號、110年度偵字第12891號、110年度偵字第13284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1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4559號、 111年度偵字第846號、110年度偵字第14765號),本院於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五關於被害人姓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五,乃係對應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犯罪事實,惟就被害人姓名之欄位有誤寫情事,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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