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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法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巷00弄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0年度毒偵字第329號、110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勝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022公克,驗餘淨重0.0964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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