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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5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發強
選任辯護人 唐治民律師
主 文
余發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余發強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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