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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瑞逸
選任辯護人 黃銘煌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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