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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原 告 徐戴佩櫻
訴訟代理人 賴劭筠律師
被 告 劉紫玄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訴字第90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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