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0,附民,334,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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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34號
原 告 蔡曉雯
被 告 許志仲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0訴字第8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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