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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江雅鈺
被 告 呂滿珠 住彰化縣○○鄉○○村○○路00巷00弄0 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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