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BJ000-A11014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BJ000-A110142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BJ000-A110142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