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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佳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佳新於本院一〇八年度訴字第八六三號案件中所受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佳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而於民國109年4月1日確定在案。
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10年2至3月間某日、110年8月3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46、109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而於111年5月4日確定,已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經核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前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下稱甲案),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而於109年4月1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為109年4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
惟受刑人於甲案緩刑期內之110年2至3月間某日、110年8月3日更犯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下稱乙案),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46、10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5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而於111年5月4日確定等節,有甲、乙案之判決書正本或檢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故受刑人確有於甲案「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乙案之他罪,並在甲案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事。
又聲請人係於乙案判決確定6月內之111年6月8日向本院聲請撤銷前開緩刑宣告一節,有聲請書1份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6月8日彰檢原執乙111執聲312字第1119023855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可憑,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撤銷受刑人甲案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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