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簡,2458,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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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惟舜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372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惟舜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許惟舜知悉愷他命、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去氯-N-乙基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且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或持有(第二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3日,因整理其已歿胞兄許峰武房間,發現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第二級毒品而持有之,嗣於111年5月10日14時30分,因另案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經證人白文渝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9372號卷第53至57頁),並有卷附本院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可稽,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且合計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7.8584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見9372號卷第61至63、181至185頁)可稽,前揭犯罪事實,應可認定。

㈡辯護人雖一度於本院主張本案扣得之毒品係被告另犯販賣毒品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0號,下稱前案)遺留之毒品,而與前案屬同一案件。

然被告係因其胞兄許峰武過世之後,始起意而持有本案扣得之毒品,此業據被告供述甚明,復為辯護人所是認,自難認本案與前案同一案件而為前案起訴效力,併此指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處斷。

起訴書原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惟已據蒞庭檢察官於審判程序中變更為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規定,當庭告知被告此部分罪名,無礙其訴訟上之防禦,併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為列管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顯有不該,並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持有毒品數量非微,暨其自陳係國中畢業學歷,從事送貨員工作,父親及胞兄均已過世,家中僅剩患有癲癇之母親一人,已婚、須另付與前妻所生一小孩之扶養費,並提出診斷書等為證之智識、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粉末既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又該只包裝袋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俱視為一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部分,既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自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仍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故與所盛裝之前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

至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至其餘扣案物,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鄭文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備 註 1 外觀:橙色錠劑 成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1包 ㈠送驗數量2.0333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476公克(淨重)。
㈡硝甲西泮檢驗前淨重2.0333公克,純度3.3%,純質淨重0.0671公克。
2 外觀:鋁箔排裝橙色錠劑 成分: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1119粒 ㈠送驗數量318.9151公克(淨重)、驗餘數量318.2751公克(淨重)。
㈡硝甲西泮檢驗前淨重318.9151公克,純度1.5%,純質淨重4.7837公克。
3 外觀:橙色粉末 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去氯-N-乙基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1包 ㈠送驗數量17.3488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5.3801公克(淨重)。
㈡硝甲西泮檢驗前淨重17.3488公克,純度2.2%,純質淨重0.3817公克。
4 外觀:益生飲白色包裝 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 1包 ㈠送驗數量3.6915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6471公克(淨重)。
㈡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3.6915公克,純度5.1%,純質淨重0.1883公克。
5 外觀:精氣神瑪卡黑色包裝 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20包 ㈠送驗數量4.0581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4464公克(淨重)。
㈡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4.0581公克,純度2.7%,純質淨重0.109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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