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聲,611,2022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隆笙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隆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柯隆笙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267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