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聲,623,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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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鄒宗益


具 保 人 林桂珠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桂珠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林桂珠因受刑人鄒宗益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經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

嗣該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

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應督促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惟具保人亦未能督促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等情,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彰化地檢署送達證書、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111年5月24日北警分偵字第1110011925號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

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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