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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BJ000-A110215(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彰化縣政府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BJ000-A110215A(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轉介修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 由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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