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交簡附民,34,2022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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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周金線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被 告 吳先銘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簡字第653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機車修理費用部分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先銘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周金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除機車修理費用部分外)移送本院民事庭(其中關於機車修理費用部分,另由本院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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