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交簡附民,63,2022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蕭慶珠
被 告 李敬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1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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