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單禁沒,171,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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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榮聖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毒偵緝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榮聖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透明結晶體1包經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僅剩殘渣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9、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僅剩殘渣袋乙只),此有該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100900379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佐(見110年度毒偵字第872號卷第331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又該殘渣袋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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