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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嘉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嘉峰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確係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驗書6紙在卷可憑(見毒偵字第915號卷第67、78頁,偵字第6719號卷第73至75頁,毒偵字第1103號卷第15頁,毒偵字第3244號卷第187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本案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及注射針筒,以鑑定機關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無法完全與之分離,是應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附表:
編號 檢品外觀 扣案物品及數量 備註 1 白色粉末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送驗數量0.0853公克;
驗餘淨重0.0762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608號鑑驗書 2 透明結晶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0.0619公克;
驗餘淨重0.0570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8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90800131號鑑驗書 3 白色粉末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送驗數量0.3265公克;
驗餘淨重0.3164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241號鑑驗書 4 淡黃色結晶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0.7298公克;
驗餘淨重0.7231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393號鑑驗書 5 淡黃色結晶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1.3383公克;
驗餘淨重1.3261公克) 6 淡黃色結晶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1.5855公克;
驗餘淨重1.5783公克) 7 透明結晶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0.7732公克;
驗餘淨重0.7587公克) 8 透明結晶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0.4905公克;
驗餘淨重0.4783公克) 9 透明結晶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1.1573公克;
驗餘淨重1.1416公克) 10 透明結晶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6.8950公克;
驗餘淨重6.8819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092號鑑驗書 11 注射針筒 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餘成分 12 注射針筒 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餘成分 13 透明結晶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0.2194公克;
驗餘淨重0.2111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9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246號鑑驗書 14 透明結晶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1.3644公克;
驗餘淨重1.350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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