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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錦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錦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錦順前犯竊盜罪等,各判決確定在案,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年7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276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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