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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志宏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巷000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合計刑期15年10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134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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