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聲,614,2022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宜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里0鄰○○○00○0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宜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宜珊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302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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