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宜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里0鄰○○○00○0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宜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宜珊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302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