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貳、有罪部分:
-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 四、爰審酌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
- 五、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經被告自稱為:無須繳納每月3萬元
- 參、無罪部分: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08年10月間,加入由吳承恩、陳瑋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被
- 四、訊據被告固坦有於108年9月26日設立谷蒼企業社,並於同年
-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起訴被告詐騙及洗錢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
- 肆、不受理部分:
-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有詐欺及洗錢行為
-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 三、經查,被告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如附表三所示
- 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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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59號
111年度訴字第323號
111年度訴字第516號
111年度訴字第6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建鋐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廖宜溱律師
陳曉芃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831、9064、9220、9512、9788、10581、10825、11051、11118、11437、11601、11873、11877、12060、12520、12521、12861、12993、13391、13466、13937、13949號、110年度偵字第440、577、1569、3184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12905、14861號、111年度偵字第1295、4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建鋐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洪建鋐被訴附表二部分均無罪。
洪建鋐被訴附表三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洪建鋐於民國108年9、10月間,加入由吳承恩、陳瑋廷、高褕傑、林維信等人所組成之「富貴鳥洗錢集團」(洪建鋐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而與吳承恩、陳瑋廷、高褕傑、林維信及其他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洪建鋐之名義租用位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00樓之0「市政文華社區」作為「富貴鳥洗錢集團」洗錢工作之據點,由吳承恩提供資金,陳瑋廷負責對帳及交收現金,洪建鋐負責提領款項、查核帳目金額,高褕傑負責轉帳及製作報表,並由洪建鋐於108年9月26日申請設立谷蒼企業社,及於同年10月6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彰化分行申辦戶名為谷蒼企業社(負責人洪建鋐)、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谷蒼合庫帳戶),復由陳瑋廷以谷蒼企業社名義與不知情之匯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匯富公司,實任負責人為盧威龍)簽立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取得匯富公司所申請、綁定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帳戶之虛擬帳戶,作為供被害人匯款之用,再由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後,致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匯富公司所申請綁定富邦銀行帳戶之虛擬帳戶,匯富公司依約將款項轉匯至谷蒼合庫帳戶,由洪建鋐前往提領後交付予陳瑋廷,陳瑋廷再將款項交付予其他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檢察官就被告洪建鋐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以109年度偵字第8831、9064、9220、9512、9788、10581、10825、11051、11118、11437、11601、11873、11877、12060、12520、12521、12861、12993、13391、13466、13937、13949號、110年度偵字第440、577、1569、3184號提起公訴,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59號分案繫屬後,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又就被告所涉加重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偵字12905、14861號、111年度偵字1295、4776號)向本院追加起訴,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檢察官於該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貳、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即包括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規定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
故如欲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為證據時,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方得認其審判外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本件卷附匯富公司109年4月23日匯字第0109042301號(偵卷第9220號第251至253頁)、109年4月23日匯字第0109042301號(偵卷第9512號第189頁)、109年3月10日匯字第0109031001號(偵卷第8831號卷一第35頁)、109年3月10日匯字第0109031001號(偵卷第8831號卷一第35頁)、109年9月16日匯字第0109091601號(他6407卷第40至41頁)函文,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且被告、辯護人對此部分書證表示不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二第591頁準備程序筆錄、卷四第78頁審判筆錄),又上開書證係匯富公司事後於警方追查金流時針對個案所作成之文書,並非匯富公司於通常業務過程中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不具有例行性之特徵,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列舉具特別可信性之業務上文書或同條第3款所定其他特信性文書之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不得作為本案證明被告有罪之依據。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其餘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期日及審理期日明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製作及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而欠缺適當性之情事,以之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洪建鋐固坦承有將其設立之谷蒼合庫帳戶提供予陳瑋廷使用,且同意陳瑋廷以谷蒼企業社名義與匯富公司簽約,及有依陳瑋廷指示持提款卡提款及臨櫃提領谷蒼合庫帳戶內之款項,並與吳承恩、陳瑋廷、高褕傑、林維信共同於「富貴鳥」群組中,其並以暱稱「木林」在群組發言,其他成員稱呼其為「五本」之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辯稱:①於109年6月30日警詢時稱:我在網路上架設「優寶」網站平台販賣Gash遊戲點數,網址我不記得了,該網站被移除,我有跟立誠簽立收付條約,以便客戶可以繳款方便等語(警6937卷第9頁);
②於109年8月31日偵查中稱:這家公司是劉侑杰要我成立,谷蒼企業社在合庫申辦的帳戶也是劉侑杰要我去申辦,谷蒼企業社出資是我跟父親借錢的,成立後公司大小章就放在陳瑋廷處,陳瑋廷跟我說帳戶內的錢是網拍的錢等語(本院卷二第104頁);
③於109年11月5日偵查中改稱:我成立谷蒼企業社原本是想賣東西,有借給陳瑋廷使用、我自己也有使用,我有收到每個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的報酬等語(本院卷二第109至110頁);
④於110年2月20日警詢時又改稱:谷蒼企業社是我成立、平常都是我在使用,經營網路生意點數,企業社是我獨資,但都是陳瑋廷在操作等語(偵8831卷三第55至58頁);
⑤於110年12月13日又改稱:谷蒼企業社一開始是我自己要辦的,本來想在網路賣東西如藝品,但之後就沒有做,我創辦隔1、2個多月借給陳瑋廷用,陳瑋廷借帳户說在做網拍,是做精品類與網路線上遊戲買賣等語(偵8831卷三第67至70頁);
⑥於112年5月4日準備程序辯稱:我成立谷蒼企業社是要去臺中發展,去跟陳瑋廷一起做賣名牌包、精品之網拍事業(本院卷一第206至207頁);
⑦於113年3月15日審理程序時又改稱:陳瑋廷拿錢給我設立谷蒼企業社,我當負責人作為人頭,陳瑋廷說要做網拍跟買賣點數,後來警察找我時,陳瑋廷才跟我說他拿來賭博,但都沒有拿來詐欺,我雖然有加入「富貴鳥」群組,但我幾乎不會看,我只有確認谷蒼合庫帳戶裡的金額等語(本院卷四第78、79至85頁)。
辯護人並為被告辯護稱:①本案匯富公司所製作提供給警方之函文不具證據能力,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害人受詐騙之款項確實進入谷蒼合庫帳戶,而無從證明被告與被害人遭詐騙部分有所關連;
②被告當時跟陳瑋廷住在一起,因為相信陳瑋廷才將帳戶借給陳瑋廷使用,主觀上不知匯入之金額為詐騙款項等語。
經查:㈠被告對於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經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方法」詐騙,均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一「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匯入虛擬帳戶」等事實並不爭執,且有告訴人林哲志警詢中之證述(偵9220卷第247至249頁)及相關報案資料(偵9220卷第259至285頁)、告訴人劉士傑警詢中之證述(偵9512卷一第187至188頁)及相關報案資料(偵9512卷一第191至213頁)、告訴人陳桂紋警詢中之證述(偵8831卷一第31至33頁)及相關報案資料(偵8831卷一第49至79頁)、告訴人潘麗月警詢中之證述(偵8831卷一第83至85頁)及相關報案資料(偵8831卷一第107至141頁)、告訴人簡士軒警詢中之證述(他6407卷第16至17頁)及所提出之刑事告訴狀(他6407卷第2至4頁)、簡士軒彰化銀行交易明細、存摺內頁影本(他6407卷第23至32頁)、富邦銀行109.08.04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3442號函、109.02.20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0740號、109.03.11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1056號函、109.02.20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0739號函、109年3月26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1365號函暨上開函文所附匯富公司對應虛擬帳戶資料(他6407卷第33至36頁、偵8831卷一第37至47頁、第89至93頁、偵9220第253至257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㈡被告坦承陳瑋廷有交付款項讓被告於108年9月26日申請設立谷蒼企業社,並於同年10月6日向合作金庫彰化分行申辦谷蒼合庫帳戶,復由陳瑋廷以谷蒼企業社名義與匯富公司簽立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之事實(見本院卷四第80頁、第84至85頁被告之供述),證人陳瑋廷並證稱:當初是我提議由被告出面申請谷蒼企業社,是吳承恩拿錢透過我拿給被告的等語(偵8831卷三第61頁),並有谷蒼企業社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本院卷三第401頁)、合作金庫彰化分行109年5月12日合金彰化字第1090001707號函檢附谷蒼企業社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偵8831卷一第265至277頁)、谷蒼企業社與匯富公司簽訂之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偵8831卷二第459至460頁)及前揭富邦銀行109.08.04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3442號函、109.02.20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0740號、109.03.11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1056號函、109.02.20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0739號函、109年3月26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1365號函在卷足憑,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辯護人雖均否認匯富公司所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虛擬帳戶之款項有進到谷蒼合庫帳戶云云,然證人即匯富公司前負責人盧威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9年間我是匯富公司的負責人,我擔任負責人期間有偵查機關函詢虛擬帳戶的金錢流向,那時候資料都查的到,會計會針對調閱的明細回覆,我們函覆的函文是實在的,是依當時匯富公司的資料回覆警方的,款項進來我們會先等三天,沒有問題了,再下發到谷蒼企業社。
匯富公司是我成立的,成立後我一直是負責人,後來於110年12月3日讓渡出去,109年間公司除了我還有兩名會計,回函給警方的資料是我請會計去查的,會計查核完就直接回覆給分局,我們後台有個系統,登入之後虛擬帳號打上去就知道是給誰的,系統上都有每一筆的流向。
…匯富公司只有一個富邦銀行帳戶,我們跟富邦銀行申請虛擬帳號,消費者會把錢匯到虛擬帳號到匯富公司的富邦銀行帳戶,我們是採三天後沒有問題後再下發到下游廠商。
…匯富公司設立完之後我去銀行開戶,我們跟銀行要虛擬帳號,銀行會有一個代表號代表匯富公司,10820好像是我們匯富公司的,後面的編碼它會隨機,後台輸入進去就會知道是下發給誰,我們公司的系統有與銀行的系統連線,串接完銀行會給我們隨機號碼,我們就立刻給客戶。
109年1月11日陳桂紋匯入的款項我們應該是在109年1月14日匯到谷蒼企業社,1月12日的款項應該是在1月16或17日匯,因為有三天的工作日,1月20日原則上會到1月30日過年後,1月16、17日匯的可能會在21、22日下發,18日的應該會在1月30日下發,因為有遇到假日,108年12月23日匯的,應該是26或27日給,109年1月4日匯的會在1月7日或1月8日給,1月23日匯的最快1月30日或2月初上班日給,108年12月27日匯的可能在108年12月31日或109年1月2日給匯給谷蒼企業社。
…我們後台有個系統,從後台查是最準確的,回函是會計有查過不至於會錯誤,當天入金API會有一個彙編碼,就知道這筆虛擬帳戶是給誰,我不會說不是給谷蒼企業社,卻說成是給谷蒼企業社,因為要對帳,他們自己當天的營收是多少錢跟下發到匯富公司消費者進來的錢,當天的營收我們要跟他們做核銷等語(本院卷四第15至20頁、第30頁、第36至38頁、第41頁),由證人盧威龍之證述可知,匯富公司連同負責人在內僅有三名人員,證人盧威龍身為匯富公司之負責人,僅聘用兩名會計人員,則證人盧威龍就公司第三方支付業務如何運行操作自然知之甚明,且依卷附谷蒼合庫帳戶之交易明細(偵8831卷一第273至275頁)可知,匯富公司分別於108年12月24日匯款288,112元、108年12月25日匯款731,501元、108年12月26日匯款95,202元、108年12月27日匯款148,722元、108年12月30日匯款270,052元、108年12月31日匯款434,456元、109年1月2日匯款549,527元、109年1月3日匯款204,742元、109年1月6日匯款472,067元、109年1月7日匯款66,904元、109年1月8日匯款114,137元、、109年1月9日匯款105,302元、109年1月10日匯款306,022元、109年1月13日匯款282,262元、109年1月14日匯款257,387元、109年1月15日匯款679,999元、109年1月16日匯款733,512元、109年1月17日匯款955,277元、109年1月20日匯款1,287,713元、109年1月21日匯款1,440,207元、109年1月22日匯款1,126,223元、109年1月30日匯款841,569元、109年2月3日匯款1,735,495元、109年2月4日匯款38,822元至谷蒼合庫帳戶,匯富公司於108年12月下旬至109年2月初此段期間內,均頻繁且密集地匯款予谷蒼企業社,對照卷附108、109年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本院卷四第101至103頁),上開期間內,匯富公司除於109年1月31日上班日未匯款至谷蒼合庫帳戶外,於其餘上班日每日均有匯款至谷蒼合庫帳戶,且金額不少,可見匯富公司於上開期間內均有照其與谷蒼企業社間之合約履行代收付款,再比對附表一被害人受詐騙匯款之日期,並參酌證人盧威龍前揭關於匯富公司第三方支付業務運作流程之證述內容,於加上匯富公司通常要匯款給谷蒼企業社的工作天數後(按109年1月23至29日為過年期間,見本院卷四第103頁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之108年12月26或27、31日、109年1月2、7或8、14、16或17、21、22、30日或109年2月初,匯富公司都有匯款給谷蒼企業社的入帳紀錄,足認證人盧威龍上開證述內容應屬實在可信,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詐騙,將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後,各筆款項是由匯富公司依約轉匯至谷蒼合庫帳戶之事實,堪以認定。
又被告自承:我當初谷蒼企業社是給陳瑋廷用,然後幫他領錢,我會依陳瑋廷指示去領谷蒼合庫帳戶裡面的錢,領出後都交給陳瑋廷,會用提款卡領錢,也用臨櫃提款等語(本院卷四第86頁、第87至88頁),核與證人陳瑋廷於警詢時所提及:如果需要提領贓款,我會請被告代為出面提領等語(偵8831卷三第62頁)相符,則於匯富公司將附表一被害人所匯款項轉匯至谷蒼合庫帳戶後,係由被告前往提領後交付予陳瑋廷,陳瑋廷再將款項交付予其他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㈣被告有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⒈金融機構之帳戶一般人均可輕易申請開設,並未設有任何特殊之限制,此乃眾所周知之事實,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倘係經由合法管道之收入或支出,其於金融帳戶存取、轉匯款項,本可自行向金融行庫開立帳戶後使用,或向金融行庫申請收款服務,縱有委託第三方支付之必要,為釐清款項來源及去向,並避免交收款不明之相關爭議,亦會確認服務對象而簽立相關合約,且有明確之窗口對象,並約定固定付款帳戶,殊無大費周章、隱匿姓名取得金流管道,且均以暱稱往來聯繫,委由他人轉匯任意指定之帳戶,並提領自己款項當面交付之必要,況且近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欺集團成員為逃避查緝,往往發展成由集團首腦在遠端、甚至遠在國外利用行動電話、網際網路或通訊軟體進行操控,由集團成員以分層、分工方式,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串連、接續完成各階段詐欺取財犯行,詐欺集團經常以蒐購等各種方段取得他人之金融帳戶或金流管道,作為詐騙被害人時指示匯入款項及取款之工具,並以人頭帳戶層層轉匯,而由提款車手出面提領面交現金,以遂行詐欺犯行,並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不僅廣為媒體所披載,亦經政府一再宣導提醒注意,衡諸目前社會以電視、報紙甚至網路等管道流通資訊之普及程度,以及使用自動提款機從事提款、轉帳交易之頻繁,苟見刻意隱匿姓名之人蒐集金融機構帳戶,或申請使用虛擬收付金流管道,而要求匯款至任意帳戶,甚且要求提領帳戶內款項面交現金,(虛擬)帳戶(金流管道)提供人或轉匯、提領之人焉能安心提供帳戶或金流管道,及加以轉匯,甚或代為出面提領款項,而絲毫未加懷疑涉及詐欺等不法犯行之理?而被告智識正常之人,對於上開情節,自無不知之理。
然而:⑴被告對於設立谷蒼企業社之原因,前後說詞反覆,先前均堅稱是自己要經營事業,嗣後才借給陳瑋廷用等語,而對於其設立時所經營之事業及出資說詞不斷更易,復於本院審理程序最後方坦承:是陳瑋廷交付款項讓我設立谷蒼企業社等語。
⑵而陳瑋廷要求被告去申辦谷蒼合庫帳號之原因,經被告稱:陳瑋廷說要經營網拍、點數買賣,但陳瑋廷帳戶因遭警示無法使用等語,然被告並非單純將其個人帳戶提供給陳瑋廷使用,而係依照陳瑋廷指示先設立一新商號,再以商號名義申辦帳戶後交給陳瑋廷使用,如陳瑋廷設立商號之目的係經營正當事業,陳瑋廷自得自行設立商號,並擔任負責人,無須藉由被告為之,因此被告在陳瑋廷帳戶已被警示,且陳瑋廷不願意自行設立商號,要求被告設立商號後擔任負責人,並提供帳戶給與陳瑋廷使用,被告更應對於陳瑋廷之目的有所懷疑。
⑶再從谷蒼合庫帳戶之金流顯示,本案帳戶幾乎每個工作日都有大筆之金錢匯入,金額均高達數十、甚至數百萬元,而金錢匯入後,即遭被告提領,除持提款卡提領外,臨櫃提領之金錢均高達數十、數百萬元,甚至連過年期間銀行未營業,被告也持提款卡不斷提領金錢。
而金錢轉帳甚為安全、便利,然被告不但將其申請之商號帳戶提供給陳瑋廷使用,竟還頻繁、密集地幫陳瑋廷提款,甚至選擇以現金提領之方式提領金錢,此種方式顯然與正常商業模式交易不符。
而陳瑋廷帳戶受到警示,卻要求被告虛設商號,擔任人頭負責人,並還要被告頻繁提領現金從事不合常理之交易方式,此種悖於常理的模式,任何智識正常之人均可知悉有從事詐欺、洗錢之疑慮。
且被告最後雖辯稱:是警察問我時,我才知道帳戶內的金錢有問題等語,然被告歷次辯解卻反反覆覆,前後矛盾,果如被告最後所辯屬實,則被告一開始製作警詢筆錄時,理應告知警察其受陳瑋廷指示設立商號及提供帳戶給陳瑋廷使用,而非稱是自己在經營商號,甚至謊稱出資金額係父親提供等語,可知被告刻意隱瞞其並非為了經營事業才設立商號之事實,益徵被告自始即可預見其設立商號、提供帳戶、提領之金錢,均係供詐欺及洗錢使用。
⒉此外,被告除了租用辦公地點、設立商號及申辦谷蒼合庫帳戶以外,被告於富貴鳥集團內之分工狀況,亦經被告自承:我負責提領款項後交給陳瑋廷,另外操作電腦,有人會使用通訊軟體skype傳訊息給我,内容會有金額及銀行帳戶,高振佑(即高褕傑)會統計今天總金額,並比對skype内客戶要求我們打款的金額是否相符,我就會負責複驗這些金額是否正確,林維信最後會再驗收一次等語(本院卷三第251頁)。
再從陳瑋廷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等案件(下稱臺中另案)扣案手機通訊軟體「富貴鳥」群組顯示:109年4月29日,布加迪(即陳瑋廷)詢問「代收報表好了沒」,「拉倫麥」回應「我做等下會好3點前」,「客服富貴鳥」表示「代收做好了記得複查」,「布加迪」再詢問「複查了嗎」,「木林」(即被告)表示「還沒馬上」,「客服富貴鳥」再回應「檢查好了」,即有訊息顯示「上班有上班樣子不要回房間幹嘛的」,「客服富貴鳥」則回應「收」;
5月1日訊息顯示「都好了沒」,「客服富貴鳥」表示處理中,「布加迪」再表示「上週總利給我、講真的你代付這報表處理3個多小時怎處理的、我只要當天出款金額不掛手續費的、做上週總利給我越快越好」、「客服富貴鳥」回應「恩」;
5月9日,訊息顯示「叫阿信起來交收」,「木林」表示「好」,「客服富貴鳥」則表示「哪一間」;
5月16日,「木林」表示「你下次遲到你要說原因馬(應係嘛之誤)、害我誤會你了」,訊息顯示「信今天先休息、五本帶一下」;
5月18日上午,「布加迪」表示「今天中午12點叫下我跟信」、「然後叫我的方法,你要跟五本他們請教」,「小飛象」表示「好」,「木林」即回應「①門敲三下詢問是否有起床②再敲三下確認是否起床③用喊的加敲三下詢問是否起床④狂敲加用喊的喊失火或警察」,下午時,「拉倫麥」表示「有興趣的話代收做下」;
另可見「客服富貴鳥」先表示「不好意思第一次做表示我的疏忽」,嗣後可見「五本(即被告),你怎敢講自己第一次做....你做金流那麼久了」、「一直都是高振佑半夜做完五本複驗下午阿信最後複驗、只會出款很可憐欸、出款也出的2266、報表也都沒上...講話不要都啞巴...永遠沒回客人都是在廁所,不然就是在弄啥弄啥的真的都很剛好、錢我也都沒真的扣過啊你們好像都沒當一回事...」;
5月21日訊息顯示「明天找下商辦,之後一去辦公室,市政文華當成住家,我房間看誰要去睡,房租一樣算我的份,還有哥那1萬不動」;
6月3日「木林」表示「等等上班檢查代收」,「布加迪」表示「誰有賣網路的窗口,幫高振佑買一下」...「拉倫麥」詢問「月份總利有人不會的嗎」,「布加迪」表示「你們做一個月份總利報表出來、然後傳上這群組」,「拉倫麥」回應「今天做5月總利上傳群組」;
6月11日訊息顯示「有誰還不會對台帳的」,「木林」標註@ZZYY6789表示「早點回來休息」,訊息顯示「今天代付都說內部整合,預計傍晚晚上開始」,「木林」表示「好」;
6月15日「布加迪」表示「代收的報表待會先做好給我」,訊息即顯示「有人嗎、沒人掌機是嗎、阿信今天4點遲到一分鐘扣1000」等語(本院卷三第262至284頁);
及經證人高褕傑於臺中另案證述稱:其於108年8月間就與陳瑋廷、吳承恩在臺中市西區忠明南路地點從事轉帳之洗錢工作,於108年10月為警遭查獲後,轉至被告所承租之市政文華社區繼續從事轉帳、作帳,並製作待收、待入總表工作,被告與林維信與其工作內容相同,由被告負責早班、林維信負責下午班、高褕傑負責晚班等語(本院卷二第516至519頁),而證人高褕傑之證述內容,與臺中另案手機群組內之內容相符,可徵被告與陳瑋廷、林維信、高褕傑有建立明確分工制度,還有分配上班時間,並有以獎金或扣薪作為獎罰制度之事實。
而上開事實,亦可知被告及其他共犯間彼此熟悉負責事務,被告也在群組中積極參與討論,也明確知悉富貴鳥洗錢集團交收款項係以迂迴之轉匯、轉交現金方式,也知悉其所經手之款項內,有大筆圈存款項,而已預見其經手之款項涉及詐欺及洗錢之不法情事。
故被告辯稱:我雖然有加入「富貴鳥」群組,但我幾乎不會看,我只有確認谷蒼合庫帳戶裡的金額等語,與事實完全不符,所辯顯不可採。
⒊而除上開工作分工外,被告亦與共犯陳瑋廷討論如何滅證之事實,此從共犯陳瑋廷臺中另案遭扣案手機與「木林」(即被告)對話紀錄顯示(本院卷二第521頁):「木林」表示「你順便跟哥說,我現在刑事組接手在調查了,彰化的很關心我這件,因為很多全台灣都有都在我這,我最近現在很辣」、「所以最近工作什麼的絕對要清空,或看怎樣,這被查到任何怎樣的我絕對沒救」、「然後你今早跟我說那個方式,完全行不通」,被告陳瑋廷則回應「你手機換一換」、「微信啥都換」、「你手機公私一定要分明」、「模擬下你自己被抓,機關打開你手機了,看到那些東西是你解釋不出來的」等語,即可知被告還有公用手機存在,並與陳瑋廷討論如何滅證。
故被告所辯:我是遭陳瑋廷騙了,我當下不知情陳瑋廷是拿谷蒼合庫帳戶去詐欺及洗錢,我被警察問後,回來問陳瑋廷他才說是賭博等語,然如被告於警詢前均不知情陳瑋廷有不法情事,何須與陳瑋廷討論清空手機或解釋手機內容,足見被告一直知悉自己及陳瑋廷行為涉及不法,始須要更換手機,模擬手機內容應對方式,以便於警詢時虛應警方。
⒋而被告說詞反覆、前後矛盾,已如上述,且被告申請完帳戶後,帳戶即開始有大筆金流匯入,被告並在金錢進入帳戶後,即將款項提領出,並將款項交給陳瑋廷;
此外,被告也與共犯陳瑋廷、高褕傑、林維信有明確分工制度,並與共犯陳瑋廷討論如何滅證,而均足徵被告知悉其從事洗錢之工作,而有洗錢之直接故意,並有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
㈤按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
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另按當今集團性詐欺案件屢見不鮮,不法份子為能順利騙取民眾財物,無不精心規劃設局、縝密分工,以達順利詐欺取財之目的。
舉凡為取信於被害人而設立電信機房、實際對被害人施詐之各線人員、整合詐騙資金及串聯其間之匯款等處理金流者、提款車手集團等,參與人數眾多,分工縝密,非單憑一、二人即可竟其功,均具有相當之規模、人力,尤係配合提領或轉移贓款、掩飾去向者,蓋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後,雖已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或金流通道,但上開款項在詐欺集團成員實際提領或取得前,仍隨時有被查覺而遭凍結之可能,故分擔提領詐騙所得贓款或轉移、掩飾之工作,更是詐欺集團最終完成詐欺取財犯行之關鍵行為,仍可認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屬共同正犯。
而上開各情,已廣經媒體廣為披載,被告當無不知之理。
本件被告除自承依陳瑋廷指示設立谷蒼企業社,並申辦谷蒼合庫帳戶,並提領谷蒼合庫帳戶內之金錢,再將金錢交給陳瑋廷等語,而有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從上開群組對話紀錄亦可知,被告於該富貴鳥集團中,有上班時間、工作手機、分配之工作,而於集團中其分工角色,足徵被告係基於為自己及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該集團之分工,並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依上開說明,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㈥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附表一之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被告與吳承恩、陳瑋廷、高褕傑、林維信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所示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所屬之詐欺集團係利用不知情之匯富公司代為收取被害人之詐欺款項再轉匯至谷蒼合庫帳戶,為間接正犯。
被告就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部分,具有行為之部分合致,犯罪目的單一,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應以被害人數決定其犯罪之罪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各次詐欺取財犯行,被害人不同,自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政府並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詎本案被告均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被告竟加入富貴鳥集團,先成立谷蒼企業社,並申請帳戶作為本件收取詐欺贓款及洗錢之工具,且除提供帳戶外,從事提領款項、查核帳目金額之分工,所為應與非難;
又被告不思己身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秩序、社會治安,否認有何本案犯行,且無任何向被害人道歉及賠償之意思,犯後態度惡劣;
復分別被告於集團中分工之角色、參與情節及時間長短、被害人遭詐得之金額,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個人、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另考量被告附表一所示之罪,均係與同一集團中,與相同共犯所犯之罪,係基於同一謀劃下,所為之多次犯行,就各別犯罪間之主觀犯意並無明顯區別,被告實際上所為之犯罪分工雷同等情況,定其應執行刑。
五、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經被告自稱為:無須繳納每月3萬元房租之利益等語,而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業經臺中另案宣告沒收(臺中另案判決書見本院卷三第110至111頁部分),故本案不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08年10月間,加入由吳承恩、陳瑋廷、高褕傑及林維信等人所組成之「富貴鳥洗錢集團」,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被告名義租用「市政文華社區」作為「富貴鳥洗錢集團」洗錢工作之據點,以便於收受及交付詐欺不法所得,被告於108年9月26日設立谷蒼企業社,復於同年10月16日申辦谷蒼合庫帳戶,並將其以谷蒼企業社名義向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立誠公司)申辦虛擬帳戶(對應至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向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下稱鼎泰公司)申辦台新銀行虛擬帳戶(銀行代碼812,對應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作為供詐欺被害人匯款以隱匿掩飾詐欺集團成員之詐欺不法所得之用。
吳承恩指示「富貴鳥洗錢集團」幹部陳瑋廷負責管理上開洗錢據點,與其餘洗錢集團成員對帳及交收詐欺款項等事宜;
高褕傑負責製作「富貴鳥洗錢集團」代其餘詐欺集團收受詐欺款項之報表,及被害人遭詐騙所存、匯入之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並依吳承恩、陳瑋廷指示將詐欺款項層轉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掌控之人頭或人頭公司帳戶內;
林維信負責覆審高褕傑所製作上開報表之正確性,並擔任該集團之客服人員回覆商戶之問題;
被告亦負責覆審高褕傑所製作上開報表之正確性,並管理該集團文書及交付代其餘詐欺集團收受之詐欺不法所得。
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後,被害人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二所示銀行虛擬帳戶或以附表二所示便利超商繳費代碼繳款後,款項即轉匯至谷蒼合庫帳戶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各被害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及各被害人之匯款資料、鼎泰公司函文、富邦銀行函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文、立誠公司函文、谷蒼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被害人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谷蒼企業社查詢結果、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分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開戶綜合申請書、綜合印鑑卡等證據作為依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有於108年9月26日設立谷蒼企業社,並於同年10月16日申辦谷蒼合庫帳戶,並容許陳瑋廷以谷蒼企業社名義向立誠公司、匯富公司、鼎泰公司簽立合作契約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行,除上開有罪部分之辯解外,辯護人另替被告辯護稱:附表二所示「入帳證據」之函文,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且被告亦無犯罪故意等語。
經查:㈠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嫌,故無論被告是否有詐欺或洗錢之主觀犯意,均須先有詐欺及洗錢之客觀行為存在,被告才可能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
而從臺中另案之判決可知,本案除富貴鳥集團外,吳承恩另有合作對象,故縱使被害人確實有遭吳承恩所配合之機房集團詐騙,然該部分之金錢,是否確實匯入富貴鳥集團中所掌握之被告谷蒼合庫帳戶中,自應由檢察官先就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經詐騙集團以附表二所示之「遭詐騙方法」詐騙,均因而陷於錯誤,遂依詐騙集團指示而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匯入虛擬帳戶」之事實,有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為證,另有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所提出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二編號4之曹宗倫除外)在卷可佐,此部分之事實,可堪認定。
㈢檢察官起訴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後,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匯入附表二「匯入虛擬帳戶」所示之銀行虛擬帳戶或便利超商繳費代碼繳款後,款項即轉匯至谷蒼合庫帳戶之事實,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舉證,係提出附表二所示之「入帳證據」之函文為證。
惟附表二所示「入帳證據」之函文上,雖均確實記載被害人詐欺款項所匯入之虛擬帳戶或繳費代碼,均為谷蒼企業社所申請,且立誠公司、鼎泰公司、比菲卡公司均已將各該款項匯入谷蒼合庫帳戶等情,然而: ⒈附表二「入帳證據」所示之函文均無證據能力:⑴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明定。
又按文書證據,性質特殊,具多面向,依其證據目的之不同,其屬性亦隨之更異,有時屬於供述證據性質,有時屬物證性質,有時兩種性質兼而有之。
詳言之,倘以文書內容所載文義,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明,乃書面陳述,其為被告以外之人出具者,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其相關之傳聞法則規定適用。
附表二所示之文書,係檢察官提出用以證明文書內容之真實性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據,應屬傳聞證據。
⑵該文書證據經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5之適用。
⑶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項第2款固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載明: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會計人員或記帳人員等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何況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於法庭上再重現過去之事實或數據亦有困難,因此其亦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
然查: ①臺中另案被告陳鴻國、陳冠君、張哲語、申傳崴、王勝輝共同成立不法洗錢之犯罪組織,即設立立誠公司、鼎泰公司作為洗錢平台之事實,業臺中另案判處陳鴻國、陳冠君、張哲語、申傳崴、王勝輝等人罪刑(見臺中另案判決書,本院卷三第5至163頁、卷四第105至340頁),故立誠公司、鼎泰公司之業務人員,為本案共犯之一,其等提供函文之時,已可預見該文書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已有虛偽製作之動機存在。
②而在臺中另案所得之證據中,亦可顯示陳鴻國曾以微信、飛機群組向張哲語、王勝輝告知要製作假的函文騙警方等情,有張哲語於臺中另案109年11月5日訊問時,曾陳述稱:陳鴻國製作好函文匯交給我們蓋鼎泰公司的章,我再把蓋好的章的函文還給貝克漢。
陳鴻國大多數都在鼎泰公司那邊,所以他一定會知道這件事;
鼎泰紙飛機對話內容是陳鴻國在跟陳冠君表示,收取的手續費找不到公司戶可以回覆,要找一個假的商戶騙警方等語;
王勝輝於臺中另案109年11月5日警詢時陳述時稱:我函覆警方公文的規則就是經查詢後過濾符合邏輯的公司後再從挑選適合的公司回覆,至於該公司是否實際就是對應這筆被害人虛擬帳戶金流所對應的商戶,不是我再管的事情等語。
③此外,從檢察官所提出108年10月1日至109年4月20日之谷蒼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及本院所調得之10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之谷蒼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437卷一第39至43頁、本院卷一第499頁)可得知:於109年3月間,立誠公司僅於109年3月6日曾匯入1,785,435元,而3月21日後,鼎泰公司亦僅於3月30日匯入一筆15萬元之金額,109年3月31日後,谷蒼合庫帳戶僅有5筆款項匯入,且匯入之人均為許家瑋,有合作金庫函及所附開戶資料可查(本院卷二第25至29頁),故從上開帳戶明細可知,谷蒼合庫帳戶於109年3月6日後即無立誠公司之匯款,109年3月21日後,鼎泰公司僅有15萬元匯款,於109年3月31日後,無任何簽約公司之匯款。
而附表二編號24、26、29及31所示之被害人,其等各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之時間,均曾於109年3月31日後;
而附表二編號34至78之被害人,所有匯入之款項,則均於109年3月31日後;
附表二編號30、32之被害人,於3月21日至30日所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之虛擬帳戶之金額,也逾鼎泰公司於該期間後所匯入之15萬元(編號32之被害人一人即匯款30萬元);
附表二編號33之被害人係於109年3月27日匯款給立誠公司,然立誠公司於3月6日後亦無任何匯款到谷蒼合庫帳戶之紀錄;
附表二編號56之被害人係於109年5月後才匯款,然該期間亦無比菲卡有限公司之匯款等情,故上開被害人匯款資訊顯與谷蒼合庫帳戶帳目不符。
然附表二編號24、26、29至78之「入帳證據」所示之各該函文內容,卻均載明被害人所匯款之虛擬帳戶係提供給谷蒼企業社,故上開53件函文內容,用來佐證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確實匯入谷蒼合庫帳戶,顯與事實不符。
④故檢察官所提出附表二之「入帳證據」所示之文書,就比菲卡公司而言,已與事實不符,而有顯不可信之情形;
就立誠公司、鼎泰公司而言,立誠公司、鼎泰公司於製作當時,即可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而無法排除其製作之目的係供作不實指認使用,且77份函文中,已可確定其中53份內容為錯誤,而可認立誠公司、鼎泰公司所製作提供於本案使用之「入帳證據」,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故附表二之「入帳證據」之文書,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傳聞例外,應認無證據能力。
⒉而本案排除附表二之「入帳證據」所示函文後,本案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已確實進入谷蒼合庫帳戶內。
故本件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既無法證明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錢有進入被告谷蒼合庫帳戶內,而無從證明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與被告有關,就無法證明被告有參與到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之詐騙行為及洗錢行為。
㈣從而,本案依檢察官之舉證,排除附表二「入帳證據」所示函文之證據能力後,尚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客觀行為存在。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起訴被告詐騙及洗錢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部分,所為之舉證,容有不足。
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附表二所指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為無罪之諭知。
肆、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有詐欺及洗錢行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部分,均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官於110年3月12日提起公訴,於110年3月31日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並均經臺中另案判決如附表三之「附註」欄所示,並經被告上訴,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99號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5428等案號之起訴書(偵8831卷三第73至189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中另案判決書可證。
而本案附表三編號1至12之被害人係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月23日提起公訴,於111年3月1日繫屬於本院,附表三編號13之被害人則係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2月23日追加起訴,於111年3月22日繫屬於本院,各有本院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函上之收狀章可證。
且本案於判決時,前案尚未判決確定,就被告被訴附表三部分,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昇昀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昭蓉、鄭積揚、何昇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表一(有罪部分) 編號 本院案號 起訴書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入虛擬帳戶 金額 (新臺幣) 主文 1 111年度訴字第259號 8 林哲志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林哲志聯絡,推銷其投資博弈,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2月23日下午9時32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9年1月4日下午2時1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2萬5,000元 109年1月4日下午2時14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2萬5,000元 109年1月17日下午7時3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1月20日下午9時38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8萬3,000元 109年1月23日下午9時34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1月23日下午9時3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2 14 劉士傑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劉士傑聯絡,佯稱按指示操作匯款下單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2月27日下午2時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9萬元 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8年12月27日下午2時17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3 1 陳桂紋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桂紋聯絡,邀請其按指示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月11日下午6時1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9年1月11日下午6時21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萬7,000元 109年1月11日下午6時3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萬2,000元 109年1月11日下午9時4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2萬1,600元 109年1月12日下午8時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1月12日下午9時1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1月20日上午10時0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4 2 潘麗月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潘麗月聯絡,邀請其按指示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月16日上午12時12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9年1月17日上午12時38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09年1月18日上午8時48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2萬5,000元 5 76 簡士軒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簡士軒聯絡,佯稱按指示在博弈網站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月16日 109年1月16日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4萬15元 4萬15元 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二(無罪部分) 編號 起訴書(本院案號) 起訴書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入虛擬帳戶 金額 (新臺幣) 入帳證據 1 111年度訴字第259號(以下未表明者均同) 12 林振毅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twitter與林振毅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博弈事業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2月10日下午3時21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109年3月16日鼎商字第20200316002號(偵卷第9512號卷一第127頁) 2 43 陳子明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Instagram及LINE與陳子明聯絡,佯稱投資「二元期權」可快速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2月14日下午8時10分許 108年12月15日下午5時8分許 108年12月15日下午11時18分許 108年12月16日下午9時30分許 108年12月17日下午7時31分許 ibon繳款 廠商名稱: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交易序號: 091214QP00000000號 091215QP00000000號 091215QP00000000號 091216QP00000000號 091217QP00000000號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2萬元 109年4月26日立商字第20200426001號(警6937卷第51至53頁) 3 26 戴子皓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戴子皓聯絡,推銷其使用「HIGHINVEST」網站,並依指示操作下單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2月14日下午8時32分許 (檢察官誤繕為109年) 108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108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108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ibon繳款 廠商名稱: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交易序號: 091214QP190006號、 091222QP200007號、 091222QP200006號、 091222QP200001號。
1,200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09年4月15日立商字第20200415002號(偵10581卷一第177至178頁) 4 90 曹宗倫 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曹宗倫聯絡,佯稱在「飛艇75S」網站上按指示投資手袋交易(二元期權)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2月21日下午2時51分起起至同年月25日晚間10時26分止。
透過Ibon繳款(廠商名稱: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共計55筆 共計100萬元 109年7月17日立商字第20200717005號(偵1569卷第43至47頁) 5 34 丁于玲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Facebook與丁于玲聯絡,佯稱按指示下注賽馬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月23日下午9時49分許 109年1月23日下午9時49分許 109年3月23日下午9時59分許 109年1月24日下午3時44分許 109年1月24日下午3許44分許 109年1月24日下午3時44分許 109年1月28日下午12時2分許 109年1月28日下午12時5分許 109年1月28日下午12時5分許 109年1月28日下午12時44分許 109年1月28日下午12時44分許 109年1月28日下午12時44分許 ibon繳款 廠商名稱: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交易序號: 000123QP230000號、 000123QP230000號、 000123QP230000號、 000124QP230000號、 000124QP230000號、 000124QP230000號、 000128QP230000號、 000128QP238000號、 000128QP230000號、 000128QP230000號、 000128QP230000號、 000128QP230000號。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1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2萬元 109年4月26日立商字第20200426003號(偵11051卷第45至46頁) 6 40 廖禹潔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廖禹潔聯絡,佯稱使用「萬信投資」網站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2月9日下午10時1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109年6月16日鼎商字第20200616003號(偵11051卷第363至364頁) 7 51 林沂錡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Instagram及LINE與林沂錡聯絡,佯稱按指示在博弈平台下注即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2月18日下午6時22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109年4月27日鼎商字第20200427003號(偵11877卷一第109至110頁) 8 80 徐育喬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徐育喬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博弈網站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2月19日上午10時32分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109年7月28日鼎商字第20200728005號(偵440卷第313至314頁) 9 23 蔡嘉軒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蔡嘉軒聯絡,推銷其依LINE群組內之「老師」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2月20日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09年5月21日鼎商字第20200521007號(偵9788卷第359至360頁) #3788 10 13 陳怡臻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Instagram及LINE與陳怡臻聯絡,佯稱在「博弈網站」按指示操作下單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2月26日上午9時32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9萬元 109年5月4日鼎商字第20200504005號(偵卷第9512號卷一第153至155頁) 109年2月26日上午9時42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萬元 109年2月26日上午9時50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11 10 呂嘉盈 未提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呂嘉盈聯絡,佯稱使用「GF智能投資平台」網站按指示投資快速權證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2月27日下午6時許 109年2月28日下午6時49分許 109年2月28日下午9時3分許 ibon繳款 廠商名稱: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交易序號: 227QP00000000號、 228QP00000000號、 228QP00000000號。
6,000元 2萬元 1萬元 109年5月19日立商字第20200519009號(偵9220第347至355頁) 12 86 林宜穎未提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宜穎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2月29日晚間8時58分 000-00000000000000 1,200元 109年5月12日鼎商字第000000000000號(偵557卷第325至326頁) 12996 109年3月9日下午6時37分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109年3月13日下午6時32分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109年3月21日中午12時55分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109年3月24日下午3時21分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109年3月5日上午9時37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9萬元 109年3月5日下午8時3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萬元 109年3月5日上午9時42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2萬5,000元 109年3月6日上午10時2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3月6日上午10時5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3,500元 109年3月7日下午2時8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4萬元 109年3月7日下午2時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4萬元 109年3月7日上午1時59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3 78 黃詠智 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詠智聯絡,佯稱按指示在網站「BTC TRAD」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2日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109年4月30日鼎商字第20200430005號(偵13949卷第67至68頁) 14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59號 1 黃千乘 提 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月間使用Instagram刊登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千乘聯繫,佯稱按指示下注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黃千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費儲值。
109年3月2日15時40分許 109年3月2日15時41分許 109年3月2日15時41分許 ibon繳款 廠商名稱: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繳費代碼: CCAZ000000000000號 CCAZ000000000000號 CCAZ000000000000號 2萬元 1萬2,000元 1萬元 109年4月26日立商字第20200426002號(警9659卷第107頁) 15 7 黃振峰 未提告 詐騙集團使用Instagram及LINE與黃振峰聯絡,推銷其使用GF智能投資平台進行投資,並依指示下單,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3日下午6時36分許 ibon繳款 廠商名稱: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交易序號: 000303QP000003號、000303QP000000號、00003QP000000號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109年4月23日立商字第20200423001號(偵9220第159至164頁) 16 4 陳諺平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Facebook及LINE與陳諺平聯絡,佯稱使用「GTECH科技平台」按指示投資快速權證及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4日下午3時2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9萬元 109年5月12日鼎商字第20200512007號(偵卷第8831號卷二第235至237頁) 17 50 曾意婷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Instagram及LINE與曾意婷聯絡,佯稱按指示使用「WEA」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4日下午11時29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000元 109年9月15日鼎商字第20200915015號(偵11877卷一第47至48頁) 109年3月5日上午9時37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9萬元 109年3月5日下午8時3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萬元 109年3月5日上午9時42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2萬5,000元 109年3月6日上午10時2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3月6日上午10時5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3,500元 109年3月7日下午2時8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4萬元 109年3月7日下午2時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4萬元 109年3月7日上午1時59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3月7日上午1時54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8 77 張美玉 未提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美玉聯絡,佯稱按指示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7日上午11時12分 Ibon繳款 廠商名稱: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第二段條碼: 000307QP00000000 1,000元 109年8月5日立商字第20200805013號(偵13937卷第13至15頁) 19 59 簡池秋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簡池秋聯絡,佯稱在「GF智能投資平台」按指示匯款投資即可快速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9日下午4時19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6月11日鼎商字第20200611004號(偵12520卷第247至248頁) 20 55 許臻怡 未提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許臻怡聯絡,佯稱按指示使用「GF智能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12日下午3時40分許 109年3月12日下午3時40分許 109年3月12日下午3時40分許 ibon繳款 廠商名稱: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交易序號: 000312QP00000000號 000312QP00000000號 000312QP00000000號 1萬元 2萬元 2萬元 109年6月16日立商字第20200616005號(偵11877卷二第273至275頁) 21 85 王心俞 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王心俞聯絡,佯稱在「MiTrade數據權威」網站上按指示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12日下午4時31分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109年5月26日鼎商字第20200526013號(偵557卷第211至212頁) 22 36 陳柏豪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陳柏豪聯絡,佯稱使用「Teamway挺威」投資平台投資外幣可快速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12日下午4時40分許 109年3月12日下午4時40分許 109年3月12日下午4時40分許 109年3月12日下午4時40分許 109年3月12日下午4時51分許 109年3月12日下午4時51分許 109年3月12日下午4時51分許 109年3月12日下午4時51分許 109年3月12日下午4時51分許 ibon繳款 廠商名稱: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繳費代碼: CCAZ000000000000號 CCAZ000000000000號 CCAZ000000000000號 CCAZ000000000000號 CATZ000000000000號 CCAZ000000000000號 CCAZ000000000000號 CCAZ000000000000號 CCAZ00000000000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09年6月1日立商字第20200601004號(偵11051卷第165至166頁) 23 41 楊尚霖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楊尚霖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權證可快速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13日下午5時10分許 109年3月14日下午5時51分許 109年3月13日下午2時42分許 109年3月16日下午1時20分許 109年3月13日下午4時40分許 109年3月14日下午5時41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5萬7,000元 2萬元 2000元 5萬元 9萬元 7萬元 109年7月9日鼎商字第20200709003號(偵11051卷第393至394頁) 24 17 張景涵 提 告 告訴代理人:張恆嘉律師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張景涵聯絡,推銷其使用GF智能投資平台,並依指示操作下單投資「快速權證」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15日上午10時35分許 109年3月31日下午5時39分許 109年4月7日下午4時43分許 109年4月7日下午4時4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3萬2,000元 109年6月2日鼎商字第20200602005號(偵9512卷二第109至110頁) 25 66 蕭國良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蕭國良聯絡,佯稱按指示跟單投資遊戲證券、快速權證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16日下午6時29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6月22日鼎商字第20200622008號(偵12521卷第125至127頁) 109年3月16日下午8時47分 000-00000000000000 4萬8,000元 26 83 黃郁雯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郁雯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17日下午4時22分 109年3月17日下午4時24分 109年3月17日下午4時29分 109年3月20日下午8時44分 109年3月20日下午8時45分 109年3月20日下午9時35分 109年4月1日下午4時35分 109年4月1日下午4時50分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3萬元 4萬元 3萬元 1萬元 1萬元 5萬元 5萬元 109年7月1日鼎商字第20200701008號(偵440卷第573至577頁) 27 27 戴家豪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戴家豪聯絡,推銷其使用「GF智能投資平台」網站,並依指示操作下單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19日下午9時58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5月6日鼎商字第20200506016號(偵10581卷二第7至8頁) 28 84 林宜靜 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宜靜聯絡,佯稱在「GF智能投資平台」網站上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20日下午5時12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11月02日鼎商字第20201102009號(偵557卷第55至57頁) 29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6號 1 張志輝 提 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間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張志輝聯繫,佯稱按指示投資一定金額即可翻倍獲利云云,致張志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20日21時31分許 109年3月20日21時38分許 109年3月21日19時28分許 109年3月21日19時31分許 109年3月31日22時6分許 109年4月1日20時1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元 109年5月6日鼎商字第20200506007號(偵12905卷一第215至216頁) 30 64 張筱翎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筱翎聯絡,佯稱按指示在「VERTEX凡斯」網路賭博平台匯款。
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23日晚間7時26分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109年4月28日鼎商字第20200428001號(偵12521卷第73至74頁) 109年3月27日晚間6時6分 000-00000000000000 1萬元 109年3月28日晚間6時27分 000-00000000000000 1萬元 31 54 張育卿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張育卿聯絡,佯稱按指示使用「GSS遊戲平台」網站下注「賽馬」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23日下午9時31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109年7月14日鼎商字第20200714003號(偵11877卷二第97至99頁) 109年3月25日下午9時51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3月25日下午10時9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3月26日下午9時19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3月26日下午9時21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3月28日下午11時50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09年3月30日下午10時4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萬元 109年3月30日下午10時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萬元 109年3月30日下午10時7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萬元 109年3月31日上午12時12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萬元 109年3月31日上午12時22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萬元 109年4月1日下午10時3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萬元 109年4月1日下午10時34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萬元 32 81 王英任(原姓名王重淇) 未提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王英任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博弈網站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26日上午12時5分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109年7月6日鼎商字第20200706003號(偵440卷第405至406頁) 109年3月30日下午6時37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3月26日下午3時9分 0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109年3月26日下午3時6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3月30日下午6時53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3月30日下午7時1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3月30日下午7時9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3月26日下午4時38分 000-00000000000000 2萬9,000元 33 82 施松泯未提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施松泯聯絡,佯稱按指示在「WEA投資平台」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27日下午4時58分 109年3月27日下午4時58分 Ibon繳款 廠商名稱: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交易序號: 000327QZ00000000 000000QP00000000 2萬元 1萬元 109年7月16日立商字第20200716004號(偵440卷第535至536頁) 34 31 鍾蕙菁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鍾蕙菁聯絡,佯稱使用「GF智能投資平台」網站按指示投資快速權證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1日上午10時3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5月21日鼎商字第20200521001號(偵12520卷第213至215頁) 109年4月1日上午10時48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4月1日上午11時7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4月1日上午11時11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4月1日上午11時3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4月1日上午11時40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4月2日上午8時0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4月2日上午8時18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4月2日下午6時2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4月2日上午8時2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35 44 林千又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Facebook及LINE與林千又聯絡,佯稱於遊戲網站上下注即可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9日下午7時48分許 109年4月13日上午11時16分許 109年4月13日上午11時29分許 109年4月13日上午11時32分許 109年4月13日上午11時37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1萬元 109年7月14日鼎商字第20200714007號(偵11437卷二第105至106頁) 36 74 張育浩 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育浩聯絡,佯稱按指示使用「GENERATION跨智能金融平台」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9日下午11時46分 Ibon繳款 廠商名稱:鼎泰國際金流 繳費代碼: CCAZ000000000000 1,000元 109年5月6日鼎商字第20200506013號(偵12993卷第47至49頁) 109年4月16日下午3時44分 109年4月16日下午8時0分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1萬5,000元 37 39 張依庭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張依庭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10日某時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109年6月5日鼎商字第20200605003號(偵11051卷第293至294頁) 38 25 楊駿騰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楊駿騰聯絡,推銷其依LINE群組內之「老師」指示操作投資外匯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15日下午8時18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9萬元 109年5月14日鼎商字第20200514001號(偵10581卷一第47至48頁) 39 68 林芷瑩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芷瑩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快速權證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17日下午1時3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6月15日鼎商字第20200615005號(偵12521卷第175至176頁) 109年4月17日下午1時10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4月17日下午5時45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4月18日下午8時59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4月18日下午9時0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4月23日下午9時34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40 20 羅邦州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羅邦州(檢察官誤繕為謝佳慧)聯絡,推銷其使用「CTR」網站,並依LINE群組內之「老師」指示操作下單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17日下午3時58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100元 109年5月12日鼎商字第20200512012號(偵9788卷第141至142頁) 109年4月18日下午4時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6萬元 109年4月18日下午4時10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6萬元 109年4月18日下午4時11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6萬元 109年4月18日下午4時12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6萬元 109年4月18日下午4時1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6萬元 41 57 陳鳳英 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鳳英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快速權證股票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17日下午4時23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5月20日鼎商字第20200520011號(偵12520卷第49至51頁) 42 32 黃貴玲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黃貴玲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快速權證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21日下午5時22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5月20日鼎商字第20200520001號(偵12520卷第413至414頁) 43 52 曾莉淇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Instagram及LINE與曾莉淇聯絡,佯稱按指示匯款投資即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之函文(偵11877卷一第287頁) 109年4月21日下午5時50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09年4月21日下午5時51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09年4月21日下午5時52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09年4月21日下午5時許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44 73 鄭人魁 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鄭人魁聯絡,佯稱按指示使用「鑫際」網路平台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21日下午8時40分 109年4月24日下午7時53分 109年4月24日下午7時54分 109年4月24日下午7時54分 109年4月24日下午7時56分 Ibon繳款 廠商名稱:鼎泰國際金流 交易序號: 000421QZ000000 000000QZ000000 000000QZ000000 000000QZ000000 000000QP368761 1,000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109年6月5日鼎商字第20200605004號(警2200卷第9至10頁) 45 46 林莉妍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林莉妍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快速權證可快速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22日下午6時0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9萬元 109年5月21日鼎商字第20200521002號(偵11873卷第95至96頁) 109年4月22日下午7時4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09年4月29日下午7時50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2萬1,000元 109年4月29日下午7時5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4月30日下午8時30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109年4月22日下午7時56分許 109年5月4日下午9時7分許 109年5月4日下午9時8分許 ibon繳款 廠商名稱:鼎泰國際金流 繳費代碼: CCAZ000000000000號 CCAZ000000000000號 CCAZ000000000000號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46 3 鄭蕙菁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Facebook及LINE與鄭蕙菁聯絡,邀請其按指示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22日下午6時1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鼎泰 109年5月14日鼎商字第20200514004號(偵卷第8831號卷二第9-10頁) 109年4月22日下午6時18分 000-00000000000000 4萬元 109年4月24日下午6時2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4月24日下午6時29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4月25日凌晨12時7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09年4月28日下午4時8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6年4月28日下午4時19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47 60 高巧玫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高巧玫聯絡,佯稱按指示匯款。
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23日下午5時21分 109年4月23日下午5時21分 109年4月23日下午5時21分 109年4月23日下午5時21分 109年4月23日下午5時21分 109年4月24日下午3時27分 109年4月24日下午3時27分 109年4月24日下午3時27分 ibon繳款 廠商名稱: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第二段條碼: 000423QZ000000 000000QZ000000 000000QZ000000 000000QZ000000 000000QZ000000 000000QZ000000 000000QZ000000 000000QP368097 2萬元 109年6月22日鼎商字第20200622007號(偵12520卷第281至282頁)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48 19 紀坤隆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Instagram與紀坤隆聯絡,推銷其投資網路博弈公司,並依指示操作下注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24日下午8時7分許 109年4月26日下午8時4分許 ibon繳款 廠商名稱:鼎泰國際金流 交易序號: 000424QP300002號、 000426QP000001號 1,000元 4,000元 109年5月7日鼎商字第20200507001號(偵9788卷第65至66頁) 49 28 黃俊豪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黃俊豪聯絡,佯稱使用「格雷金融」網站並依指示操作下單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26日下午8時17分許 109年4月26日下午8時17分許 109年4月26日下午8時17分許 109年4月26日下午8時29分許 109年4月26日下午8時29分許 109年4月26日下午8時29分許 109年4月26日下午8時41分許 109年4月26日下午8時41分許 109年4月26日下午8時41分許 109年4月26日下午8時50分許 109年4月26日下午8時50分許 109年4月26日下午8時50分許 ibon繳款 廠商名稱:鼎泰國際金流 交易序號: 000426QP300006號、 000426QP300009號、 000426QP300004號、 000426QP300008號、 000426QP300009號、 000426QP300000號、 000426QP000005號、 000426QP300006號、 000426QP300007號、 000426QP000003號、 000426QP000005號、 000426QP300000號。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109年5月20日鼎商字第20200520010號(偵10581卷二第33至34頁) 50 58 林宜婷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宜婷聯絡,佯稱按指示在名為「國際多媒體智能互網」之博弈網站上按指示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27日下午1時19分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109年6月11日鼎商字第20200611009號(偵12520卷第111至112頁) 109年4月30日下午1時11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51 87 黃予誠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予誠聯絡,佯稱「利幸網路平台」網站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27日下午5時40分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09年5月27日鼎商字第20200527012號(偵557卷第351至352頁) 109年4月29日下午5時7分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09年4月29日下午5時10分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09年4月29日下午5時12分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52 75 何秉澍 未提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何秉澍聯絡,佯稱按指示在博弈網站「寰球科技」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27日晚間8時25分 000-00000000000000 2,000元 109年6月18日鼎商字第20200618004號(偵13391卷第17至18頁) 109年5月5日下午1時10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5月5日下午1時11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5月5日下午1時11分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53 91 黃貝妮 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貝妮聯絡,佯稱在「鑫際Goldstarentertainment」網站上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28日下午3時38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6月23日鼎商字第20200623006號(偵3184卷第31至33頁) 54 56 凃孟瑋 未提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凃孟瑋聯絡,佯稱按照指示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28日下午6時7分 000-00000000000000 1萬元 109年6月5日鼎商字第20200605007號(偵12060卷第423至425頁) 109年5月9日下午6時50分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09年5月9日下午10時10分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09年5月9日下午10時37分 000-00000000000000 1萬元 109年5月10日下午4時6分 0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109年5月11日下午2時49分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55 61 張世宗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世宗聯絡,佯稱按指示在「VICTORY TECHOLOGY」網站上投資博弈、賽馬遊戲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30日下午6時43分 000-00000000000000 4萬8,000元 109年6月18日鼎商字第20200618006號(偵12520卷第369至370頁) 56 53 葉咨萱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Instagram及LINE與葉咨萱聯絡,佯稱使用「KG克萊夫曼數位科技」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2日下午9時24分許 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109年6月20日鼎商字第20200620005號(偵11877卷二第15至16頁) 109年7月8日比商字第20200708006號(偵11877卷二第13至14頁) 109年5月13日下午7時38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5月13日下午7時4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09年5月16日下午6時54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5月16日下午6時5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09年6月4日下午5時59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09年6月4日下午6時0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57 30 徐珮娟 未提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徐珮娟聯絡,佯稱在「FIN權威國際」網站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4日下午2時22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萬元 109年5月20日鼎商字第20200520015號(偵12520卷第179至180頁) 109年5月4日下午7時3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09年5月5日下午7時7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58 21 林雅慧 未提告 詐騙集團使用Facebook與林雅慧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鑫際電子競技公司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6日上午8時50分許 ibon繳款 廠商名稱:鼎泰國際金流 交易序號: 000506QP00000000號 1,000元 109年5月13日鼎商字第20200513001號(偵9788卷第209至210頁) 59 89 林佩瑩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佩瑩聯絡,佯稱在「MG電子」網站上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7日晚間8時10分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109年6月2日鼎商字第20200602007號(偵557卷第423至424頁) 60 38 黃仕銜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黃仕銜聯絡,佯稱投資「快速權證」可快速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8日下午5時25分許 109年5月8日下午8時2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4萬元 1萬元 109年5月28日鼎商字第20200528002號(偵11051卷第273至274頁) 61 63 吳艾玲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艾玲聯絡,佯稱按指示在「KG克萊夫曼數位科技」網站上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9日下午2時10分 109年5月9日下午2時12分 109年5月9日下2時13分 109年5月9日下午2時18分 109年5月9日下午2時19分 Ibon繳款 廠商名稱:鼎泰國際金流 交易序號: 000509QZ000000 000000QZ000000 000000QZ000000 000000QZ000000 000000QP395844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09年6月20日鼎商字第20200620004號(偵12520卷第479至480頁) 62 67 曾佩姍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曾佩姍聯絡,佯稱在「挺威娛樂城」網站按指示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9日下午4時48分 000-00000000000000 5,000元 109年6月23日鼎商字第20200623004號(偵12521卷第155至156頁) 63 5 林昀宣 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昀宣聯絡,邀請其按指示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12日下午1時37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萬元 109年6月4日鼎商字第20200604003號(偵卷第9064號第69至70頁) 64 37 李國賓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李國賓聯絡,佯稱按指示使用網站「寰球科技」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12日下午2時54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500元 109年6月5日鼎商字第20200605002號(偵11051卷第201至202頁) 65 71 蔡宇軒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蔡宇軒聯絡,佯稱按指示使用「AVA外匯理財管理」APP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12日下午6時59分 000-00000000000000 2萬8,000元 109年5月28日鼎商字第20200528003號(偵12521卷第319至320頁) 109年5月12日下午7時5分 000-00000000000000 2,000元 109年5月12日下午7時13分 000-00000000000000 7,000元 109年5月13日下午6時33分 000-00000000000000 4萬元 109年5月13日下午8時1分 0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109年5月13日下午8時2分 0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66 62 江鳳冠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江鳳冠聯絡,佯稱按指示使用「WK智能科技」網站匯款投資外匯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12日下午7時11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6月20日鼎商字第20200620004號(偵12520卷第479至480頁) 67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23號 2 盧協志 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盧協志聯絡,佯稱按指示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14日16時4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2萬6,000元 109年7月9日鼎商字第20200709012號(偵41781卷第111至112頁) 68 45 吳彥緯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Instagram及LINE與吳彥緯聯絡,佯稱使用「克箂夫曼數位科技」網站進行投資可快速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15日下午4時39分許 109年5月17日下午3時2分許 109年5月23日下午9時8分許 109年5月23日下午9時17分許 109年5月25日下午3時15分許 109年5月27日下午5時58分許 ibon繳款 廠商名稱:鼎泰國際金流 交易序號: 000515QP060000號 000517QP400008號 000523QP400008號 000523QP400000號 000525QP400009號 000527QP420000號 4,000元 3,000元 5,000元 6,000元 1,000元 2,000元 109年7月27日鼎商字第20200727008號(偵11601卷第37至38頁) 69 24 江姵歆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江姵歆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線上博弈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17日下午4時41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109年5月28日鼎商字第20200528001號(偵10581卷一第27至28頁) 70 42 吳純瑜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吳純瑜聯絡,推銷其使用「ASI亞瑟士」網站,佯稱下注地下博弈可快速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19日下午6時31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200元 109年7月14日鼎商字第20200714004號(偵11051卷第427至428頁) 71 35 陳奕樺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陳奕樺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21日下午1時24分許 ibon繳款 廠商名稱:鼎泰國際金流 交易序號: 000521QP400000號 2萬元 109年6月4日鼎商字第20200604002號(偵11051卷第65至66頁) 72 49 林建昇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Instagram及LINE與林建昇聯絡,佯稱使用「KG克萊夫曼數位科技」投資平台,可預測外匯權證漲跌因而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21日下午4時28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7月1日鼎商字第20200701012號(偵11873卷第485至487頁) 109年5月21日下午2時38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5月21日下午2時47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5月22日上午8時2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5月22日上午9時9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萬元 109年5月22日上午8時49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9萬元 109年5月25日上午7時28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5月24日下午12時2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09年5月31日下午3時37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109年5月24日下午1時31分許 109年5月31日下午3時38分許 109年5月31日下午3時41分許 109年6月1日下午1時26分許 109年6月1日下午1時31分許 109年6月1日下午1時57分許 109年6月1日下午3時56分許 109年6月3日下午6時52分許 ibon繳款 廠商名稱:鼎泰國際金流 繳費代碼: CCAZ000000000000號 CCAZ000000000000號 CCAZ000000000000號 CCAZ000000000000號 CCAZ000000000000號 CCAZ000000000000號 CCAZ000000000000號 CCAZ00000000000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73 18 張皓鈞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張皓鈞聯絡,推銷其使用投資平台,並依指示操作下單,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23日上午2時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9萬元 109年6月15日鼎商字第20200615006號(偵9512卷二第201至202頁) 109年5月23日上午2時1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萬元 109年5月23日下午8時51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74 79 黃○誠提 告 (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誠聯絡,佯稱按指示在「KG克萊夫曼數位科技」網站上投資外匯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25日下午11時35分 0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109年7月20日鼎商字第20200720002號(偵440卷第219至220頁) 109年5月26日下午5時40分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09年5月25日晚間10時41分 109年5月12日晚間9時32分 Ibon繳款 廠商名稱: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第二段條碼: 000525QZ000000 000000QP400000 9,000元 1,000元 75 65 黃盈蓉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盈蓉聯絡,佯稱按指示在「KGKG」網站上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6月1日下午2時50分 109年6月10日下午2時52分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1萬元 109年6月24日鼎商字第20200624005號(偵12521卷第99至101頁) 76 69 劉安風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劉安風聯絡,佯稱在「SA Gaming」網站上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6月9日下午8時42分 000-00000000000000 6萬元 109年6月29日鼎商字第20200629004號(偵12521卷第241至243頁) 109年6月11日下午6時36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6時38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8時6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8時8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6月16日下午7時53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6月16日下午7時55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6月16日下午10時43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77 70 劉慧娟提 告 聽從其兄劉安風(即附表編號81之被害人)告知有一個博弈網站可以投資,由劉安風介紹加入詐騙集團的通訊軟體LINE,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6月9日下午10時55分 000-00000000000000 6萬元 109年6月29日鼎商字第20200629003號(偵12521卷第289至291頁) 109年6月11日下午6時41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6月16日下午8時11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109年6月16日下午8時10分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78 72 洪○棋 提 告 (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洪○棋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6月27日下午7時29分 109年6月30日下午7時18分 Ibon繳款 廠商名稱:鼎泰國際金流 交易序號: 000627QZ00000000 000000QP00000000 1,000元 3,920元 109年7月13日鼎商字第20200713001號(偵12521卷第383至384頁)
附表三(不受理部分) 編號 本院案號 起訴書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入虛擬帳戶 金額 (新臺幣) 附註 1 111年度訴字第259號(以下未表明者均同) 33 施承佑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師承佑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快速權證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2月19日下午5時54分許 109年2月22日下午4時25分許 109年2月22日下午4時42分許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36分許 109年3月7日下午12時59分許 109年3月7日下午2時31分許 109年3月7日下午2時39分許 109年3月7日下午4時41分許 109年3月7日下午4時44分許 109年3月7日下午6時40分許 109年3月7日下午6時4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5萬元 5萬元 3萬元 7萬元 5萬元 5萬元 9萬元 5萬5,500元 7萬元 7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附表1編號105 2 22 徐冠庭(起訴書誤載為徐冠廷)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徐冠廷聯絡,推銷其依LINE群組內之「老師」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2月28日下午2時21分許 109年3月2日下午5時29分許 109年3月2日下午5時59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1,000元 5,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附表1編號28 3 47 王羿譁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王羿譁聯絡,佯稱使用「GF智能資平台」按指示投資可快速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10日下午2時3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附表1編號41 109年3月11日下午7時24分許 109年3月11日下午7時25分許 ibon繳款 廠商名稱: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繳費代碼: CCAZ000000000000號 CCAZ000000000000號 2萬元 1萬元 4 29 張媁婷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張媁婷聯絡,推銷其使用「亞洲國際數據分析網」進行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10日下午4時許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附表1編號78 5 6 邱培恩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Instagram及LINE與邱培恩聯絡,邀請其按指示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12日下午12時15分許 109年3月12日下午12時1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7,000元 2萬3,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附表1編號93 6 48 施峻宥 未提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施竣宥聯絡,佯稱按指示在「GSS博弈」網站上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25日下午8時19分許 109年3月25日下午9時48分許 109年3月27日下午6時57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萬7,000元 5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附表1編號85 7 15 顏伯存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Messenger及LINE與顏伯存聯絡,佯稱使用「寰球科技」投資平台,並依指示操作下單投資「快速權證」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26日下午1時2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附表1編號77 8 9 黃築靕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Instagram與黃築靕聯絡,佯稱使用「GF智能投資平台」網站按指示進行外匯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下單匯款。
109年4月1日下午2時51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附表1編號103 9 88 黃規育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規育聯絡,佯稱「類似股票交易」邀請其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13日晚間8時59分 109年4月15日下午4時26分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3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附表1編號121 10 11 李盈辰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Instagram及LINE與李盈辰聯絡,佯稱使用「VERTEX凡斯」網站按指示儲值電子錢包「快速權證」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17日下午7時55分許 109年4月17日下午7時57分許 109年4月18日上午12時3分許 109年4月18日上午12時6分許 109年4月18日上午12時7分許 109年4月17日下午8時48分許 109年4月17日下午8時50分許 109年4月17日下午9時17分許 109年4月17日下午9時18分許 109年4月18日下午1時30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附表1編號119 11 16 黃嬿樺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黃嬿樺聯絡,推銷其使用「寰球科技」投資平台,並依指示操作下單投資「快速權證」,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22日下午12時30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附表1編號154 12 16 康紹麒(檢察官誤載為康紹騏) 提 告 詐騙集團使用LINE與康紹騏聯絡,推銷其使用投資平台,並依指示操作下單投資外匯以賺取價差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27日下午3時1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附表1編號163 13 本院111年度訴323號 1 黃憲宗 提 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憲宗聯絡,佯稱在「wea投資平台」按指示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10日10時35分許 109年3月10日17時4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7,600元 1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附表1編號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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