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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重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六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情形,應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原裁定自應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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