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銀呈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被 告 李承傑
選任辯護人 陳鶴儀律師
王聰儒律師
被 告 林毓麟
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
被 告 陳偉銘
選任辯護人 黃德聖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69、3183、3964、553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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