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金訴,339,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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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峰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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