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附民,14,2022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黃素玲
被 告 林以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