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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44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24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80號
原 告 陳桂紋
潘麗月
簡士軒
被 告 洪建鋐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刑事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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