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附民,25,2023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黃芷嫺 住○○縣○○鄉○○村○○00號
被 告 張友瑞

詹千慧
康凱翔
林敬翔
謝昀廷
謝旻諴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張友瑞、詹千慧、康凱翔、林敬翔、謝昀廷、謝旻諴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原告關於被告陳育琦部分,另經調解報結;

關於被告劉卓睿、郭英興之訴另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張友瑞、詹千慧、林敬翔、謝昀廷、謝旻諴就原告被害事實,涉犯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關於以上被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併予駁回。

四、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公訴人並未起訴被告康凱翔就原告被害事實涉犯任何罪嫌,上開刑事判決也未認定被告康凱翔為此部分犯行之共犯。

是從形式觀察,被告康凱翔既非屬此部分刑事判決之被告,也非屬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則原告即無從對被告康凱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從而,原告依法不得就被告康凱翔提起本件附帶訴訟,自應駁回原告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