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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陳彥達
特別代理人 陳丁松
被 告 施鴻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73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案號: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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