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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徐婉凌
被 告 NG ENG CHEW(黃榮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4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為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
換言之,此時非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428號被告NG ENG CHEW(黃榮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判決在案,然原告徐婉凌既於同年月3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此有蓋有本院收文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且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前述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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