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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陳思蓓
被 告 吳孫懋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簡字第11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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