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交簡,448,2023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若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557號),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鐘若予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程序中之自白、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閔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9557號
被 告 鐘若予 女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
居彰化縣○○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鐘若予於民國111年6月25日1時1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溪州鄉溪二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溪二路與中山路2段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汽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揮,且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駛入上開路口,適莊詠竣(所涉過失傷害罪嫌,未據告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附載楊美琪,沿中山路2段由東北往西南方向駛至同上路口,亦疏未注意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同駛入該路口,兩車旋發生碰撞,致楊美琪受有右側股骨、脛骨開放性骨折及左側手背、右手肘、雙下肢多處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楊美琪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鐘若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楊美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證人莊詠竣於警詢之證述。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現場與車損照片。
(五)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
二、按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應遵守道路交通號誌之指示;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第2款分別訂有明文。
而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所示,事發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騎乘機車行經前揭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時,未減速接近,停止於該交岔路口前,逕貿然通過,以致肇事,告訴人並因此受有傷害,足認被告之行為確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知悉其犯罪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事故員警表明係肇事者,並接受偵訊之事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得憑,為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吳 怡 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 于 雁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