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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劉溪源
被 告 石萬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6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石萬結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劉溪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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