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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歐重麟
被 告 林石信(已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石信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歐重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因被告死亡,經由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739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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