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原侵訴,1,2024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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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
被 告 江志豪




選任辯護人 侯珮琪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鄭謙瀚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志豪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江志豪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執行羈押。

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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