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柯錦鑾
被 告 葉紋君
李水樹
周德雄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2年度原簡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政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