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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日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B0000000、B0000000、B0000000、B0000000)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日鵬於民國111年9月8日下午4時35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前,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4號),效力為同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79號等不起訴處分書(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於112年2月1日釋放,聲請意旨誤載字號,本院逕予更正)所及而予簽結,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吳日鵬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效力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79、380、381、382號不起訴處分書所及而予簽結,有簽呈、上述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又本件扣案之晶體6包,皆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B0000000、B0000000、B0000000、B0000000),經鑑驗無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154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4號卷第63-65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本件聲請,依上說明,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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